
促特首在現屆任期內依法問責
處置經證實眾多縱容濫權官員
保衛公正無私原則
12/4/2019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議程前發言
第15/2009號法律設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當中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已明文規定可針對不遵守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的領導官員終止委任,而第二十三條亦明文規定可針對未有忠誠領導其部門的官員作出公開告誡的批示。第24/2010號行政法規設定的主要官員通則,當中第六條明文規定主要官員確保對下屬部門的領導監督,避免出現任何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情況。法定問責機制已經存在,但市民質疑特區政府長期沒有具體實行。近期廉政公署年度報告扼要展示了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公眾正在懷疑特區政府領導層在換屆之前會否實現問責,抑或是推卸政治問責的責任。
針對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除了在一般民事、刑事與財務責任層面分別處理外,更應當在問責層面及時採取具體行動,藉以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以及對下屬部門的有效領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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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既涉及行政長官直接轄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駐北京辦事處),亦涉及行政法務司轄下(前民政總署)、經濟財政司轄下(貿易投資促進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勞工事務局)、保安司轄下(保安事務局、懲教監理局)、社會文化司轄下(文化局)、工務運輸司轄下(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房屋局、環境保護局)及海關關長轄下(海關)的實體。行政長官應當在任期內及早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及二十三條針對相關領導官員的問責行動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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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既然分屬各主要官員範疇,行政長官應當及早在任期內就根據第24/2010號行政法規針對主要官員施行的問責行動氖出決定,向公眾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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