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實現整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一、 「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第四章「土地資源對房屋的影響」刻意簡化誤導,沒有提供
機會讓市民對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提供意見,反而故意挑起經濟房屋與置安居的矛盾,令諮詢不能產生正面
結果。
二、 澳人澳地必須建基於足夠的土地資源才可以成為有力的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反之,只
用一兩幅地作小量新類型房屋供應,只是無濟於事的花招。因此,應該把可建四萬三千住宅單位的填海新
城住宅地全部納入澳人澳地。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二零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第一手及轉手置業的
小業主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
三、 屬於澳人澳地的房屋類型可以很多元化,具體可包括:A)由政府擁有讓澳門居民居住的社會房屋、
社會服務院舍、公職人員宿舍、臨時房屋中心等;B)由政府出售給澳門居民置業的經濟房屋、首次置業
居所(例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長者宜居屋苑、舊樓換新居所等;C)在私樓市場上的澳人澳地房
屋,特別是由政府出售給澳門居民的房屋當第二手轉讓出來的單位,仍要遵守澳人澳地的規定。
四、 由於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有現實的強大需求,因此,填海新城四萬三千單位其中百分六十應當作為
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的土地儲備,相應修改經濟房屋法,讓社屋經屋均實行有效的輪候制度,以便及時
有序興建社屋經屋供澳門居民享用;此外百分之四十住宅地,除了要撥出小部份作社會服務院舍、公職
人員宿舍、重建臨時房屋中心外,應按本地居民的具體房屋需要創新房屋類型,提供首次置業居所(例
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舊樓換新居所等。
五、 按上述規劃,經濟房屋跟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沒有矛盾。可是,「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
計劃」諮詢文本焦點全放在「置安居」,但沒有交代可啟動興建的時間和數量,只強調「置安居」與經
屋搶地,居心叵測。
六、 「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第四章連簡約提問填海新城公屋比例這個問題也存在嚴重
誤導。文本沒有說明「置安居」等新類型房屋計劃算不算公屋。沒有清楚說明,澳門居民就誤以為公屋
只包括社屋經屋,據此要求的公屋的比例便會嚴重偏低。
七、 因此,請回到現實,在填海新城之前找到的土地應用增建經屋,澳人澳地的諮詢應當著重劃規劃實
現整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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