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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 28 日  星期六   晴天


六二九致意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提致意動議

    促政制改革普選行政長官

  立法會於六月二十九日星期日舉行全體會議,獨一議程為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民主昌民主新提出致意動議,促盡快啟動政制改革,於二零一九實現普選特首,讓澳門居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

 

敬啟者:

謹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三條a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於六月廿九日大會議程前的表達心意提議如後。

期予安排。即頌

台安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民主新

                             二零一四年六月廿七日

 

 

         表達心意內容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換屆正在啟動,可惜絕大部份澳門居民都不能行使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選舉權利。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及相關解釋,當澳門有實際需要,在基本法框架內是可以普選特首的。特區政府應及早籌備,盡快啟動政制改革,於二零一九實現普選特首,讓澳門居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方為澳門之福。

 



2014 年 6 月 23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與時俱進改革送外診治體制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與時俱進改革送外診治體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面質詢

  近年關於送外診治訴求醫患分歧以致訴諸社會的事件陸續發生。今年六月甚至發生衛生局人員為急於收料部署回應傳媒而擅闖民居被揭發的戲劇化事件。本人認為這種現象間接顯示舊體制不適應社會進步而出現手忙腳亂的表徵。

  衛生局過去回應議員質詢解釋送外診治機制,往往聲稱送外治診委員會依照第81/99/M號法令組成及依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運作,依法對個案進行專業審議,確保公帑合理運用,一直以來行之有效。

  通常患者的醫學專業知識不可能與醫者相比。當送外診治主要來自主治醫生的主動提議,而程序不透明之下,患者處於貯候開恩的位置,審批體制壓力不大。可是,隨著社會進步,過去行之有效的體制亦不能不思進取。當舊體制逐漸不能應付新環境產生的壓力,便可能亂象叢生。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承認,衛生局人員為急於收料部署回應傳媒而擅闖民居被揭發的戲劇化事件,不單只「有改進空間」,而且是不當行為?這種為急於收料部署回應傳媒而擅闖民居的行為,是唯一一次單一事件,抑或是當政府人員認為有需要時便可採取的行動?

二、 傷患者不放過任何機會求生存求康復乃人類生命的本能。隨著社會進步,患者除了依循主治醫生之判斷外,亦會盡其能力向外地醫療機構尋求生機。因此,政府當局面對送外診治的訴求,已不限於主治醫生的建議,而是愈來愈多機會面對患者主動依據外地醫療機構提供資料而提出的訴求。隨著社會進步,患方要求審理送外診治的資訊透明度亦已提高。可是,第81/99/M號法令是及立當年衛生司(現稱衛生局)的法制基礎,法令只有第四十條規範設立送外診治委員會(見附件),並無規範申請審批程序、審批基本准則、醫患溝通和上訴機制。特區政府可否下決心回應社會進步,在申請審批程序、審批基本准則、醫患溝通和上訴機制等方面作出體制改進

三、 為了更好實現依法對個案進行專業審議,確保公帑合理運用的原則,特區政府在處理送外診治體制改進方面,可否設立具公信力的專業體制,接受處理上訴,並肛定期覆檢及說明送外診治個案的成效,以確保公帑合理運用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81/99/M號法令

第四十條

(送外診治委員會)

一、送外診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有權限依法對需送往外地接受衛生護理並由澳門負責費用之病況,作出審查或確認。

二、委員會由綜合醫院院長及兩名由澳門衛生司司長指定之屬醫院醫生職程之醫生組成,並由綜合醫院院長出任主席。

三、委員會主席得將其權限授予一名經其建議並由澳門衛生司司長指定之屬醫院醫生職程之醫生。

四、委員會之會議係應病人之主治醫生之要求,在主席指定之日期及時間舉行;決議在最少有兩名成員出席會議時作出方為有效。

五、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如僅有兩名成員出席會議,則取決於一致票;決議須記錄於呈交委員會審議之卷宗內。

六、委員會之決議及對反對票之解釋性聲明均須有依據。

七、委員會之決議依據病人之病歷資料及其主治醫生之報告作出,委員會得決定進行任何補充檢查。

八、委員會之決議獲澳門衛生司司長確認後方為有效。



2014 年 6 月 19 日  星期四   晴天


保安司函覆民主昌解釋研究改進機制實地調查黑工措施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保安司函覆民主昌

  解釋研究改進機制實地調查黑工措施

 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遵行政長官指示,函覆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聲稱警方正進一步審慎研究引入讓立法會議員或工會代表介入打擊非法工作的建議,而針對娛樂場及建築地盤等若發現有「黑工」或「過界勞工」等情況,會即時部署及採取打擊行動。

  吳國昌指出,由於沒有切實的裹應外合的實地調查機制,歷年來涉嫌用黑工的地盤經常能夠調開黑工,令實地調查的政府人員徒勞無工;一些娛樂場經營集團經常調動集團其他單位的外僱人員進入娛樂場當過界勞工,而縱使政府人員前來實地調查,娛樂場方面均能事先安排過界勞工到指定地方暫避,若無裹應外合的實地調查機制,實不能這些遏制違法行為。在立法會辯論二零一四年保安政策施政時,保安司司長承諾研究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引入讓立法會議員或工會代表介入的機制但未見任何進展,因此提出質詢。根據政府覆函,打擊非法工作措施未有明顯改進,實須盡早引入讓立法會議員或工會代表介入打擊非法工作的機制。

  有關質詢問題及政府覆函全文如後:

書面質詢問題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引入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讓能夠即時聯繫知情人士的立法會議員或工會代表介入實行裹應外合實地調查機制取締非法勞工,將僱用非法勞工者繩之於法?

二、 特區政府對於實地調查取締娛樂場過界勞工,有何加強措施

三、 特區政府對於實地調查取締建築地盤非法勞工,有何加強措施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4 年 6 月 17 日  星期二   晴天


指諮詢文本誤導 提質詢促整體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指諮詢文本誤導

  提質詢促整體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面質詢

  二零零九年中央政府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五區填海造地建設新城區,而五區當中最大幅的A區現已進行填海工程。行政長官一再表明未有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偷步批地換地。可是,作為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仍未具體落實。特區政府原本在今年四月開展的澳人澳地公開諮詢,拖延至五月十日終於由跨部門工作小組推出的「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未有足夠聚焦於「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來收集民意,反而把焦點放在作為澳人澳地房屋形式一小部份的「置安居」計劃。由於諮詢文本誤導,全部三場公聽會都惹來公眾不斷質疑。令人擔心誤導的諮詢文本不能產生正面效果。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第四章「土地資源對房屋的影響」刻意簡化,而簡約提問填海新城公屋比例這個問題也存在嚴重誤導。諮詢文本完全沒有說明「置安居」等新類型房屋計劃算不算公屋。特區政府是否承認,諮詢文本沒有清楚說明,導致澳門居民誤以為公屋只包括社會房屋經濟屋,不知道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舊樓換新居所、臨時房屋中心、公職人員宿舍等等均屬公屋範疇,據此要求的公屋的比例便會嚴重偏低?

二、 澳人澳地必須建基於足夠的土地資源才可以成為有力的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反之,只用一兩幅地作小量新類型房屋供應,只是無濟於事的花招。因此,應該把可建四萬三千住宅單位的填海新城住宅地全部納入澳人澳地。本人六曾公開建議,填海新城四萬三千單位其中百分六十應當作為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的土地儲備,相應修改經濟房屋法,讓社屋經屋均實行有效的輪候制度,以便及時有序興建社屋經屋供澳門居民享用;此外百分之四十住宅地,除了要撥出小部份作社會服務院舍、公職人員宿舍、重建臨時房屋中心外,應按本地居民的具體房屋需要創新房屋類型,提供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舊樓換新居所等。在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整體規劃之下,經濟房屋跟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沒有矛盾。可是,「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焦點全放在「置安居」,但沒有交代可啟動興建的時間和數量,只強調「置安居」與經屋搶地,是否已刻意用諮詢文本挑起不必要的矛盾,令諮詢難以產生正面效果?

三、 特區政府可否回到現實,公開承諾在填海新城之前找到的土地應用於增建經濟房屋,以及著手僇改經濟房屋法制,回復輪候制度,以安民心,以及著重劃規劃實現整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把四萬三千住宅單位的各類型澳人澳地房屋版塊確定下來,作為特區政府打算在今年十二月推出填海新城規劃方案諮詢的設計基礎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2014 年 6 月 15 日  星期日   晴天


諮詢文本顛倒誤導 應實現整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應實現整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一、     「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第四章「土地資源對房屋的影響」刻意簡化誤導,沒有提供

會讓市民對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提供意見,反而故意挑起經濟房屋與置安居的矛盾,令諮詢不能產生正面

結果。

 

二、     澳人澳地必須建基於足夠的土地資源才可以成為有力的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反之,只

用一兩幅地作小量新類型房屋供應,只是無濟於事的花招。因此,應該把可建四萬三千住宅單位的填海新

城住宅地全部納入澳人澳地。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二零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第一手及轉手置業的

小業主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

 

三、     屬於澳人澳地的房屋類型可以很多元化,具體可包括:A)由政府擁有讓澳門居民居住的社會房屋、

社會服務院舍、公職人員宿舍、臨時房屋中心等;B)由政府出售給澳門居民置業的經濟房屋、首次置業

居所(例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長者宜居屋苑、舊樓換新居所等;C)在私樓市場上的澳人澳地房

屋,特別是由政府出售給澳門居民的房屋當第二手轉讓出來的單位,仍要遵守澳人澳地的規定。

 

四、     由於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有現實的強大需求,因此,填海新城四萬三千單位其中百分六十應當作為

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的土地儲備,相應修改經濟房屋法,讓社屋經屋均實行有效的輪候制度,以便及時

有序興建社屋經屋供澳門居民享用;此外百分之四十住宅地,除了要撥出小部份作社會服務院舍、公職

人員宿舍、重建臨時房屋中心外,應按本地居民的具體房屋需要創新房屋類型,提供首次置業居所(例

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舊樓換新居所等。

 

五、     按上述規劃,經濟房屋跟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沒有矛盾。可是,「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

計劃」諮詢文本焦點全放在「置安居」,但沒有交代可啟動興建的時間和數量,只強調「置安居」與經

屋搶地,居心叵測。

 

六、     「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第四章連簡約提問填海新城公屋比例這個問題也存在嚴重

誤導。文本沒有說明「置安居」等新類型房屋計劃算不算公屋。沒有清楚說明,澳門居民就誤以為公屋

只包括社屋經屋,據此要求的公屋的比例便會嚴重偏低。

 

七、     因此,請回到現實,在填海新城之前找到的土地應用增建經屋,澳人澳地的諮詢應當著重劃規劃實

現整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