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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退休人員養老醫療待遇不變
□ 在職人員退休後按企業標準計發養老金
□ 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可提前離崗
本報北京4月16日訊 記者萬學忠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如何補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備受業內人員關心。這一問題隨著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制發獲得瞭明確:轉制企業在職人員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傢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
國辦今天對外公開的《通知》稱,中宣部等14傢單位聯合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獲國務院同意。《規定》對轉制單位的資產和土地處置、社會保障、人員分流安置、財政稅收等政策均進行瞭明確。
對於轉制單位普遍關心的社保問題,《規定》提出,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傢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傢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轉制時距國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
關於醫療保障,《規定》明確: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傢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規定》指出,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
(原標題:轉制單位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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