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廣播電臺的“Q”訪談節目主持人高梅希(Jian Ghomeshi)性醜聞引發的是非,法律專家們說,實際上就是如何看待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狂野性行為造成的肉體傷害,在加拿大的司法實踐上,有時這種涉及性虐待的行為,仍可能導致被定攻擊罪。
CBC上周日宣布,鑒於高梅希私生活糜爛,而結束與這位當紅主持人的合作關系。但高梅希數小時後便在社交媒體上撰文:“我被CBC開除,因為和我分手的前女友和壹名自由撰搞人對我發出的不實指控,使我個人的性生活有曝光之虞。”

圖為電臺訪談節目主持人高梅希。
據 多倫多星報報導,三名自稱與高梅希有過性關系的女性抱怨,高梅希未得到她們的同意,便在性生活中采取暴力動作。與此同時,高梅希的代表律師說,他 的當事人從未與別人進行未得到雙方同意的性行為,任何與此相反的說法均屬誹謗。星報還說,在抱怨高梅希的婦女中,無人向警方報案。
對於被常人視為狂野行為的性虐待暨被虐待行為(BDSM),現行法律未提供清晰的答案。然而,約克大學的奧斯古德法學院教授楊格說,如果法庭認為已造成實質的肉體傷害,不管是否得到雙方同意,在性虐待暨被虐待行為中造成對方傷害者,法庭可以援用現存法律判其攻擊罪名成立。
這 位對性虐待暨被虐待行為涉及的法律問題很有研究的法學教授繼續說,加拿大最高法院1991年曾裁決,在有意傷害對方的刑事案件中,不能用得到雙方 同意作為辯護理由。他解釋,最高法院的這壹裁決與雙方均同意的街頭鬥毆案件相關,但同樣適用得到雙方同意的性虐待暨被虐待行為。
多倫多大學法學教授考絲曼也說,安省上訴法院1995年在審理壹項性攻擊造成肉體傷害案時,即援用最高法院上述裁決,判決被告有罪。她指出,這也同樣可以用於得到雙方認可的性虐待暨被虐待造成肉體受傷案件。
代表高梅希的律師已在27日正式入稟法院,以CBC濫用個人暨隱私資訊為由,索取經濟賠償及懲罰性賠償共5500萬元。CBC表示,不評論這項訴訟案,但CBC將會在法庭上積極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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