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黃維清與同案人黃×蝦(另案處理)因涉嫌詐騙被事主發現,事主在群眾的協助下將二人抓獲,移送派出所。同月4日,黃維清、黃×蝦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羈押於北岸派出所羈留室。當日,被告人黃偉光、李翰宇被委派到北岸派出所協助辦理此案。
同月9日晚上6時許,黃偉光、李翰宇與幾名親友在化州市新世紀酒店吃飯、喝酒后,回北岸派出所二樓民警辦公室接班審訊黃維清。其間,為逼取黃維清的口供,黃偉光持警棍毆打王維清的背部。當晚8時許,李翰宇擅自離開該所。隨后,黃偉光又用警棍擊打、腳踩黃維清腳上的鐵鐐和踢打黃維清的頭、胸、背和腿等部位以及將黃的頭部撞向牆等手段,將黃打致倒地昏迷,黃被送化州市人民醫院搶救,於同月14日死亡。
事情發生后,化州市公安局有關人員為了掩蓋事實真相集體串供作假,統一口徑說黃維清是頭撞茶幾自殺。
被告人黃偉光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翰宇身為司法工作人員,見他人的犯罪行為未加以制止,未盡職守,又擅離崗位,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兩被告人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