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告訴你, 犯法之後...只要符合四個條件, 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離開法庭, 逃之夭夭...
那麼你一定想知道, 到底係邊四項條件吧?! 答案就是:
1. 要熟讀法律, 正所謂"知己知彼", 要成功走"法律罅",
當然要先熟悉"地圖", 才知道怎樣去找那條"罅"啦!
2. 要相識滿天下, 而且重點係相識的必須是達官貴人或甚麼"太平新屎",
否則即使搵到十萬八萬個阿豬阿狗來幫你寫求情信,
都及不上兩個山卡拉咁遠既高官所寄來的求情信來得更有"說服力"!
3. 要面皮厚過書枱, 即使擺明係自己做錯, 都一於誓死上訴到底,
不盡公民義務不緊要, 最緊要用盡一切公民權利, 一於食硬政府資源!
4. 要"恃老賣老", 一味話自己"年紀大, 機器壞, 服刑好難挨, 好快就BYE-BYE",
搏到個官同情你, 咁你就已經得米了!
以上四項, 就係一個人可以知法犯法, 但依然無需負責的重要條件...
但講到如何煉成這四項絕技的話, 我就真係唔清楚...
向李柏儉和馮閏嬋請教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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