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0萬的副局長“栽”得冤枉?
北京市崇文區地稅局原副局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副局長朱鳳珍,日前被宣武法院認定受賄100余萬元,以受賄罪判刑13年。朱鳳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訴。
又一貪官落馬!宣武法院認為,朱鳳珍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便,支票貼現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收受請托人財物,犯有受賄罪。而和其他落馬貪官一樣,朱鳳珍似乎也對法院的判決不服,覺得有點冤枉。在朱鳳珍看來,自己是向行賄人“借款”,不能算是受賄,因此向一中院提出上訴。
事實果真如此嗎?非也!朱鳳珍在2001年10月已經“坦然”收下行賄人為自己兒子出國而支付的1.6萬元簽證代理費的基礎上,2004年,又以妹妹的公司資金緊張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萬元。王福生讓財務人員把這筆借款做成了諮詢費,給了朱鳳珍。眾所周知,既然是“借款”就應該在一定期限內歸還對方,票貼但是這筆“借款”非但沒有履行正常的借款手續,還被做成了“諮詢費”,借而不還,談何為借,分明是“索取”,是典型的索賄行為。
現實中,像朱鳳珍這樣自以為很“聰明”的貪官,常常以贊助費、諮詢費、好處費等來作為掩蓋自己受賄行為的“擋箭牌”或“遮羞布”。當然,所謂的贊助費、諮詢費、好處費等的獲得或收取,往往是以犧牲黨性原則、破壞社會公平正義、損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為前提的,換句話說,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為行賄人帶來“便利”、“好處”之後的“回報”、“饋贈”,是一種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行賄受賄行為。
權力向來是把雙刃劍,權力向來也是一些人垂涎的目標。權力能夠為人民服務,權力也能為一些人提供違規違紀違法的“便利”。一些不法分子、行賄之人,之所以會給一些官員送這送那,說到底,還是看中了官員手中的權力。朱鳳珍和王福生的“勾結”,正是有了朱為王違規免除220萬滯納金的“鋪墊”。支票借款而對於那些“心知肚明”的商人,怎能忘了這份“恩情”。事情辦成後,朱鳳珍與王福生開始來往。也便有了第一次送和收的“禮尚往來”。
有道是,小洞不補,大洞吃苦。一些官員正是放縱了自己的一些小錯誤、小違紀而慢慢腐敗變質的。朱鳳珍自從有了讓人攻擊的“軟肋”,嘗到了第一次“甜頭”,也便習慣性地、心安理得地去放縱自己了。於是,當王福生再次遇到“困難”的時候,想方設法讓自己的妹妹“安插”在王福生屬下的公司去做稅務代理,每年稅務代理費30萬元。一次次地“成功”獲利後,“借款”事件也就順理成章的發生了,當然,同時,朱鳳珍也走向了違法犯罪的“不歸路”。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儘管王福生在2007年《福布斯》、“胡潤中國富豪榜”均榜上有名,但2008年初,因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偷稅漏稅,王福生被控制。另外,財政部原副部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落馬與向朱鳳珍行賄的王福生有關。支票貼現據媒體報導,朱志剛“落馬”的直接證據之一,是其家屬以70萬元購買了市價300萬元的王福生所控開發商的一套住房。所謂“拔出蘿蔔帶出泥”,在中央堅決懲治腐敗的強大聲勢下,原本就“捆”在一根繩上的官商勾結,終究還是未能逃脫得了法律的嚴懲和人民的唾棄。
在其位,謀其政。這是對黨員幹部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們一些黨員幹部,尤其是一些重要權力部門、實權崗位的黨員幹部,不能很好地履行好自己該盡的職責,不能很好地遵守《廉政準則》以及其他廉潔自律方面的規定和要求,監守自盜、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利,替自己謀私,儘管獲得了一時之快、一己之利,票貼但是,終究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鐵證如山和強大的反腐聲勢下,再抵賴狡辯、大喊冤枉的貪官,也博不得“同情”,換不回“自由”,只能使自己臭名更遠、罪孽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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