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借款會計挪用450萬元炒股還債
經法院審理查明,譚某在擔任寧鄉縣某學校會計期間,2008年3月17日至6月30日期間,先後四次以付借款、往來款、票貼還貸的名義填寫現金支票借款,從學校賬上挪用公款45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另外,2008年1月至7月期間,譚某還利用職務之便,採用收入不入賬、冒領、虛報等手段非法佔有學校公款共計95.5萬元。
法院認為,譚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當舖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當數罪併罰。由於譚某係自首且如實供述了部分貪污的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法院酌情作出了判決。
在擔任學校會計期間,寧鄉人譚某挪用公款450萬元之巨,用於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今日,寧鄉縣法院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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