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遺產稅的準則
下列情形可獲豁免繳付遺產稅:
(1)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資產;
(2)為香港的利益捐贈與任何認可慈善機構或捐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
(3)任何透過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因死者去世而遺下的退休金、養老金、一筆過退休酬金或其他類似的利益(包括任何有關的權利或資格);
(4)由根據就死者的壽命訂立的保險單所得利益而構成的財產;
(5)由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公積金計劃支付的權益而構成的財產;
(6)在死者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死者以受託人身分持有而並不擁有任何實益權益的財產;及
(7)如死者於 1994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去世,可就在香港所花的殮葬開支實額最多可獲得 $50,000 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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