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業登記
· 任何人如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於結業日期起計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並於來信中清楚書明你的商業登記號碼/分行登記號碼、名稱、地址和結業日期。你亦需於信中告知本局你結束營業後的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另外,你亦可選擇填寫IRC 表格第 3113 號。你須為該業務繳付商業登記費直至及包括該業務結業的年度為止。
· 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不論是否在經營中,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該公司解散或根據《公司條例》第 291AA(9)條撤銷註冊。
· 正在清盤的有限公司,請一併遞交有關清盤決議案影印本作為證明。在提交所需文件後,稅務局局長會考慮就法人團體開始進行清盤後的年度暫停發出商業登記費和徵費的繳費通知書。在任何情況下,仍必須繳付規定的登記費和徵費直至(及包括)該法人團體開始進行清盤的年度為止。至於正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不營運私人公司註冊撤銷的公司。
· 你可以親身或以郵寄方式遞交結束業務通知書。本局為了確保通知書的真確性,請恕不能接受以傳真方式遞交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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