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評稅而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接獲評稅後,可根據下列理由於該評稅發出日期起計 3 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稅的人士; (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 (3)該人不同意徵收稅款的稅率或款額。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稅款或就所徵收的稅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遺產稅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稅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稅款作為上訴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