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
除非在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有其他規定,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一般須在簽立同一單交易的首張協議(例如臨時買賣協議)後30天內加蓋印花。不過,任何人士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直至按合約簽立樓契或至物業轉售(視何情況而定)的日期為止。申請可以電子或紙張方式提交,延期最長可至首份合約簽立日期後3年。申請延期繳稅必須在協議加蓋印花限期前提出。申請及加蓋印花程序,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
由2010年4月1 日起,樓價超逾二千萬的住宅物業,不可申請延期繳交買賣協議的印花稅。
由2011年6月30日起,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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