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類別的納稅人
就下列類別的納稅人,《稅務條例》有特別要求:
即將離港的人士
須繳納薪俸稅的人士,若將會移居外國或往外地升學或任職,須在不遲於預期離港日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稅務局。在合理情況下,稅務局局長會接受較短期的通知。
請參閱 :
• 將會離港的納稅人
• 即將離港(僱主和僱員應遵辦的稅務規定)
非香港居民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
如在香港有任何人士支付款項或用任何轉帳方式付款給非居港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該付款人會成為「香港付款人」,必須為非居港的收款人承擔稅務責任。香港付款人須在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抵達香港時,立即填妥 IR623 表格。
請參閱 :
• 非居港演藝人員及運動員如何履行香港稅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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