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
由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公司不需要就以下公司資料的變更另行通知局長:
本地公司
· 公司名稱
· 註冊辦事處地址
非香港公司
· 法人名稱
· 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
· 獲授權代表的名稱及地址。
公司註冊處處長會在按《公司條例》下登記或記錄有關公司資料變更的通知書或申報表後,將該等資料傳達予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