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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五   晴天


立法會十一題:薪俸稅繳稅安排 分類: 未分類

立法會十一題:薪俸稅繳稅安排

**************

  以下為(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稅務局會要求納稅人在每個財政年度的第九個月及第十二個月分兩期繳交薪俸稅。第一期稅款金額為上年度應繳稅款的餘額(即應繳稅款減去已繳納的該年度暫繳薪俸稅(暫繳稅)所得的餘額),加上現年度暫繳稅的75%。第二期稅款金額為現年度暫繳稅的25%。有意見認為,暫繳稅在第一期稅款中繳交的比例過高,以致部分納稅人須繳交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稅款,因而面對財政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使用儲稅券繳交薪俸稅的納稅人數目及稅收總額為何;

(二)有否評估,以現時政府豐厚的財政儲備,把暫繳稅在第一期稅款中繳交的比例調低甚至降至零,分別會對公共財政(例如現金流量、利息收入等)有何影響;有否了解市民及商界對於將上述比例調低或降至零的安排的意見;若有,透過甚麼途徑進行了解及所得意見為何;

(三)有否評估現時的薪俸稅繳稅安排有何優點及可改善之處;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四)有否研究採用其他繳交薪俸稅的安排(例如分三期或以上繳交稅款),供納稅人選擇;若有,政府曾考慮過甚麼安排,以及未有採用有關安排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稅制現時採用暫繳稅制度,以薪俸稅而言,即納稅人在本課稅年度的薪俸稅稅款須先按其在上一課稅年度所得入息及家庭狀況暫計。在本課稅年度結束後,稅務局再根據納稅人實得入息和家庭狀況調整應繳稅款。

  若以二零一二/一三課稅年度為例,納稅人就其在該年度賺取的入息而繳納薪俸稅的情況列於附件之表一。

  就問題的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個財政年度,使用儲稅券繳交薪俸稅的納稅人數目及涉及的稅收總額表列於附件之表二。

(二)及(三)香港沒有像大部分國家實行在收取工資時便扣繳所得稅,即所謂「即賺即繳」的模 式。應繳稅款須在納稅人申報收入後再由稅務局評核而發出稅單徵收。因此,最後應繳稅款的計算落後於納稅人賺取收入的時間。為使稅款能夠盡量在納稅人賺取收 入的當年收取,我們須實行暫繳稅的制度,而暫繳稅稅款的計算則以之前一年的收入作為基礎。

  現行的薪俸稅繳稅安排有以下優點:

i)納稅人只須每年報稅一次,並分兩期繳稅,稅務局則只評稅一次和收款兩次。僱主無須在每次支薪時,替員工扣起稅款交予稅務局。有關的安排能便利納稅人和僱主;

ii)納稅人賺取了有關年度的至少九個月入息,才須繳付同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暫繳稅;餘下的百分之二十五則在賺取全年入息後才須繳付。相比「即賺即繳」的模式,香港納稅人有較長時間安排繳稅;及

iii)我們在暫繳稅制度下設有緩繳安排,可為有實際需要的納稅人紓緩財政壓力。此外,納稅人可隨時購買電子儲稅券儲蓄繳稅,靈活地為繳稅作財務安排。納稅人以儲稅券繳付稅款時,可獲支付利息。

(四)《稅務條例》已就納稅人收入情況的改變作出彈性的安排。若納稅人預計本年度的入息將較上 年度下跌超過一成,可在交稅限期二十八天前向稅務局申請相應緩繳部分或全數的暫繳稅。如果個別納稅人因經濟困難而未能依期交稅,亦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 稅。總的而言,現時薪俸稅的繳稅安排符合納稅人在賺取有關入息後才須繳稅的原則,同時兼顧各方的行政效益,行之有效。我們沒有計劃研究採用其他繳納薪俸稅 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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