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
· 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 公司將不會開始 / 重新營業;
·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 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 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 公司沒有尚未回覆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 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請參考申請表的填寫說明,先辦妥各項未完成事項,才作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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