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 如你業務每月的平均生意額不超過以下限額,可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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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憑提供服務以賺取利潤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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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由 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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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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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由 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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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現有業務,上述每月平均生意額須為緊接申請提出前 6 個月的每月平均款額。至於新開業務,則須為該業務開業後首 6 個月的估計平均款額。
· 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或須要註冊的公司不會獲得豁免。
· 如獨資東主或相同合夥人同時經營兩項或多於兩項業務,則任何一間該等業務均不會獲得豁免。見以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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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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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同時經營兩項獨資業務:甲及乙,甲及乙均不會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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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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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與李先生同時經營兩項合夥業務:丙及丁,丙及丁均不會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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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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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與李先生經營一項合夥業務,同時陳先生與黃先生經營另一項合夥業務;該兩項合夥業務並非由相同合夥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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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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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經營一項獨資業務,同時陳先生與李先生經營另一項合夥業務;該兩項業務不會被視為由同一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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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必須以訂明的表格「表格 3」提出。你可以親身或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書。本局為了確保申請書的真確性,請恕不能接受以傳真方式遞交的申請書。
· 你可以電子方式填寫表格「表格 3」,然後經互聯網遞交商業登記署。詳情請參閱本局網頁電子服務:電子表格及提交電子資料 。
· 現有業務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要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的 1 個月前遞交。舉例,如你現有的商業登記證將於 2003 年 5 月 15 日屆滿,而你希望由 2003 年 5 月 16 日起計 1 年內獲得豁免繳付登記費及徵費,你須於 2003 年 4 月 15 日以前提出申請。如是屬新開業務,則申請應在提交商業登記申請後 1 個月內遞交。
· 申請人會獲書面通知其申請結果。如獲批准豁免,本局會連同覆信發出「註明批給豁免的商業登記證」。申請人在未有接獲通知前仍須依期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 豁免只在提出申請時才會批給,並有效至「註明批給豁免的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止,為期 1 年。其後每年必須根據當時所生效的豁免條件及申請程式重新提出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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