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緩繳稅款的利息
如果你在等候反對或上訴結果期間獲准無條件緩繳稅款,或在提供銀行承諾的條件下緩繳稅款,而在有關反對或上訴被撤回或獲最終裁定時,獲緩繳的稅款或其部分成為須繳付稅款,則你必須按《稅務條例》第71(11)條指明的利率繳付利息。
上述的利率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50條而不時釐定,並藉憲報公布。利息是由評稅通知書所指明的繳稅日期或在緩繳稅款命令發出日期 (以較遲的為準) 起累算至有關的反對或上訴被撤回或獲最終裁定的日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