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前(三十)日表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攜帶超額外幣及有價證券出入國境時,一定要跟海關誠實申報,不然就有可能會被沒收或無法攜帶,包括新臺幣、外幣、人民幣及有價證券等各種項目都有各自的限額,也都會分開計算。
關稅總局表示,從去(九十九)年一月一日開始到今年 徵信社的七月三十日止,海關查獲旅客攜帶超額外幣而沒入,包括日幣二千零二十四萬元、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另外新臺幣的部分則有二百七十萬元並予以退運。並呼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攜帶超額外幣及有價證券出入國境時,一定要跟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外幣未依申報,其所攜帶的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其超過申報部分的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有價證券價額的罰鍰。
參照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總值逾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或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的有價證券,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關稅總局重申,除了人民幣,攜帶外幣入出境數額並沒有限制,但超過相當美金一萬元就應向海關據實申報,而人民幣的攜帶限額則為二萬元。如果攜帶外幣與人民幣超過申報限額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額部分或申報不實部分都匯予以沒入。攜帶新臺幣入出境以六萬元為限,超過限額就應該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再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查驗後放行,否則就不能攜帶。參照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規定第1點規定,大陸地區發行的貨幣(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的限額為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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