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一)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取消「二擇一」、「三擇二」限制,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的主體及經營型態、建立銀行對大陸地區的總量暴險機制以及放寬臺灣地區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及OBU辦理大陸地區授信業務,將不再限制授信對象為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
金管會表示,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主體及經營型態即將放寬,也就是,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都可以赴大陸設置分行、子行及參股投資且銀行可自由選擇赴到大陸地區設置分行、子行及參股投資。另外,銀行、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也不再限制為一家。參照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 徵信社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依該條各款規定辦理。
另外,為了強化風險控管機制,金管會表示,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及金控公司匯往大陸地區營業資金及投資限額規定,也改採全集團的控管機制,並建立銀行對大陸地區總量暴險機制,規定各銀行對大陸地區的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的一倍。另外,也調整陸銀在臺分行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限制,由該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每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定期存款調整為每筆三百萬元。
此外,針對兩岸金融業務範圍,金管會表示,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的業務往來項目,將回歸一般性業務規範,採負面表列規定。且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OBU辦理大陸地區授信業務,授信對象不再限於現行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將可承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的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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