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報廢車輛需為事故擔責
我有一輛轎車,因已使用很長時間,且使用頻率大,今年1月我將該車低價轉讓給了周某,告知他車子性能較差,要小心駕駛。誰知第三天,週某駕車時發生事故,致王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該車屬應報廢車,且周某駕車超速,對事故負全責。周某無力賠償,王某認為我明知車輛性能差還轉讓,因而找我索賠。請問,我將車輛賣給周某了,發生事故時也不是我開的車,且我還提醒過周某小心駕駛,王某能讓我承擔責任嗎?高先生
你和周某應對王某因該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不同車輛達到相應的年限,或行駛一定里程,或達到其他條件的應予以報廢。交警部門認定你轉讓給周某的車輛屬應報廢車輛,且周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
如雙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汽車屬應報廢車輛,你盡了一定提醒義務,事故原因之一是周某的違規駕駛等。若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若你支付超出自己應賠償數額的,有權向周某追償。秦希燕
受害人王某遭受的損害,其可要求周某或你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可要求你們共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雖然你轉讓汽車時,提醒了周某汽車性能較差,要求小心駕駛,但你據此主張免除或減輕對王某的賠償責任,均缺乏法律依據。而你和周某之間,應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額,該責任大小的確定可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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