軒轅氏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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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 29 日  星期五   晴天


給校長的信 分類: 校政

 

 劉校長鑒︰

給你來信,目的是希望為我的女兒向你討回一個公道。

那天,跟你校兩個訓導會面,感覺實在使人難堪。你們叫家長來,前提說是要家校合作,然而當我要表達一些不同的想法時,你們的訓導卻搶著說話,沒機會給我表達完整的觀點。這算是哪門子的家校合作?

而在一個多小時的談話中,歸納起來,你們兩個訓導所說的,就只是這幾句話︰

“這是我們學校的事,學校不管家長在家如何管教孩子,做家長的也不要管學校如何懲罰學生。”

“我們學校的校規嚴,家長的孩子入讀前就應該知道。”

“我們這樣嚴厲治校,30多年來,行之有效。”

我想問問校長︰假如我在家打女兒,打到她遍體鱗傷,給校長你見到了,你會不會報警?我能不能跟你說這是我的家事,你們不要管?同樣,你們懲罰學生即近精神虐待,學生的家長就不能為自己的兒女說一句公道話?

說到校規嚴,如果嚴得合理,我想沒有哪個家長會反對,然而,如果校規嚴到沒人性呢?又或者根本不是校規嚴不嚴的問題,而只是因為你們罰人罰出癮,亂罰一通,會有哪一個家長贊成的!

至於說你們嚴厲治校30多年,“行之有效”。講得通嗎?行之有效就是對的嗎?秦朝未滅亡時,其苛政也是行之有效,然而迅速亡國!“嚴厲管治”,自古就不是好方法,何況今天的香港是講求民主、自由和公義的社會,你們還用這種“死方法”來作為你們的治校模式,會持久嗎?會沒有人不滿嗎?會沒有人反抗嗎?走著瞧吧,你們很快就會出事!

回過頭來再說我女兒的事︰

我女兒出席了一個科目的考試,老師派了卷,“尚未開卷檢查”,老師還在黑板上寫一些提示之類的文字。突然,我女兒發覺所戴手錶停了,在電光火石間她沒想太多,拍拍旁邊的同學,示意他把他的手錶放在桌上,好讓彼此都能看到時間,從而定出答卷的時間策略。然而,剛巧這時那個老師轉過身來,看到了,就說她考試時跟同學講話。雖然我女兒再三申辯,說她根本沒有吭過一聲,而且,旁邊那個同學也證明她沒吭過一聲,而且,那時候根本就尚未開卷考試,在她的理解根本就並無犯校規。然而,據說所有的訓導為此而開過會,最後說要她承擔責任,給她記了一個“小過”。這到底是甚麼道理?

我女兒在毫無觸犯校規的企圖和意識下,做了一個並無作弊,亦無干擾同學考試 (那時尚未開卷考試的小動作,竟然就被你們記了一個小過,你們說,她可以接受嗎!

雖然,要她“承擔責任”也許不無道理,但承擔責任有必要去到記小過那麼“嚴厲”嗎?而且,還要在她的“conduct”上記上一個“D”,這不是很荒謬嗎?“conduct”是累積的行為記錄,我女兒因為一個沒有任何作弊企圖的小動作,就由“B(可能是“A”,我不知道)而迅速掉到“D”,那她從前良好行為的努力不就白費了嗎?你們說,她會甘心嗎?她會服嗎?

再說,我女兒在校三年多,三年多來她尊師重道,從未有犯錯的紀錄,“file”乾乾淨淨,今天只因為一個並無觸犯校規企圖和意識的小動作,有必要就記她一個小過那麼嚴重嗎?有時候,法庭判刑,都會考慮犯事者的往跡,從未犯過事的都會給予輕判,甚至警告後當庭釋放。今天,我女兒一個“乾淨”之身,有必要承擔那麼重的“責任”嗎?

再說,在我女兒看來,她其實並無觸犯校規。她強調當時沒吭一聲,而且當時尚未開卷考試。這不算觸犯校規,這是有她的根據的,要不然,你們那個在場的老師不會強調當時是“已經開了卷”,而且說我女兒“有開聲說話”。如果,這是一個不能印證的“羅生門”,也就算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女兒也只能是啞子吃黃蓮,“無話可說”。問題是,這事情其實可以根查,只要找當時那個被拍的同學來一問,就知道誰是誰非。然而你們那個鄧姓的訓導竟然對我的女兒說,事情過了幾天,我女兒可以和那同學串通好。“那你們當時為麼不即時查問清楚?”我女兒問,那鄧姓的訓導答不上來,竟然說︰“不要糾纏在這問題上。”問題是,正正是這個問題可以還我女兒清白,你叫她要如何可以不糾纏!

《尚書》說︰“罰疑為輕”,舊時的當政者都懂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當今社會我們追求的是民主、自由和公義,而你們卻“罰疑加重”,你們的學校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我想,既然你們口口聲聲說要家校合作,總不能不聽聽家長的意見吧?在這事情上,我認為我的女兒並無犯甚麼錯─起碼並無犯一般人所理解的“小過”的那種過─因此,我希望你們有點“人文精神”,重新審視一下,自我女兒進校以來,她的行為紀錄是怎麼樣,其他老師、同學對她的評價是怎麼樣,綜合這些因素,你們再來給我女兒下判決,可以嗎?

有一點要補充的是,你們那位鄧訓導那天問我女兒為甚麼那麼介懷學校給她的小過,我女兒說︰“因為記小過,prefect就要革職……”,話還未說完,那個鄧訓導就“叻唔切”,“哦”的一聲說︰“原來係因為咁……”,以為我女兒很想做prefect。搶着說話,只有她講,不讓人講話的,大抵是那位鄧訓導的習慣。然而,這樣就往往令人無法完整表達意思,做成很多的衝突和誤會。我女兒其實是想說,prefect被革職,還要被要求向其他prefect說出她被革職的原因,仿佛在開文革批鬥大會。我女兒認為,她本來就不同意自己有甚麼過失─起碼過失不至於大到要記小過─給她記小過已經是一種傷害,還要她“自揭瘡疤”,向大家承認她犯了連她自己也不同意的過失,這不是對她的“二度傷害”嗎?我想,這何只是二度傷害,簡直是精神虐待;你們校外的一條橫幅上寫著︰“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倘若我女兒一時想不開這橫加給她的,不合情理的小過,走去跳樓,你們說,你們是在積善還是在作惡!

這幾天,因為我女兒的事情,我稍稍向其他人了解過你們學校,發覺別人對你們學校的評價,除了公開考試的成績好以外,教育上可謂乏善足陳。我現在給校長你一個附件,上面有一些你們“嚴厲治校”的故事。這些故事可以引發一場教育界的大辯論,我也很想藉此機會做做研究。因此,我將會在網絡上設立一個討論平台,邀請你們在校或已畢業而曾經被你們“嚴厲治理”過的學生,到來談談他們的感受,並且,我會邀請一些教育工作者來就着每一個事例,評點一下,又或者在報章的教育版上“拋磚引玉”。有必要的話,我會將這些個案轉交教育當局,和跟教育有關的立法局議員,問問他們︰到底搞教育是否只問成績好,而不及其餘;抑或是,“全人教育”才是良好教育的目標!

說話太多了,就此收筆,希望你慎重考慮我的意見。

  

2012/11/21

 

附件─幾個你們“嚴厲治校”的故事

曾經,兩個班長在校門外緩步而行,邊走邊聊。突然,一把粗魯的聲音響起︰“行快啲啦,阻住晒!”兩個班長以為是誰個沒禮貌的同學在叫,於是一邊說︰“係邊個咁冇禮貌呀?”一邊回頭看,卻原來是一男一女兩個訓導,嚇得馬上站在一旁,而那個男訓導就怒氣沖沖的說︰“妳兩個係班長嚟架,咁無禮貌!”和那個女訓導就一起走了!

如果你走在街上,有人在後面這樣跟你說︰“行快啲啦,阻住晒!”你會有甚麼感覺?你會覺得是誰人沒禮貌?兩個學生在路上緩行,腦後又沒長眼睛,怎知道後面有人?做教師的無禮在先,不懂自我檢討,反說是學生沒禮貌。有趣的是,你們校外掛著的橫幅卻寫著︰“敬人者,人恆敬之”,你們做教師的,甚麼時候尊敬過學生?抑或是,你們只接受學生的尊敬,自己就可以對學生不敬!你們校外那條橫幅,在兩個女班長看來,會是一種甚麼樣的感覺?

曾經,一個被學生冠以外號“XX (這外號實在太難聽了,我實在難以講出口,只好以“XX”代之!)的訓導,突然心血來潮,指一個在學校念了七年書,快要畢業離校的高年級同學,說她的頭髮太長,觸犯了校規。那同學不服氣,說校規規定前額的頭髮不能過眉,沒有規定長頭髮不能過腰,如此一爭辯,那個“XX”理屈辭窮,竟然說︰“我話()(犯校規)就係啦!”那同學見此人蠻不講理,一扭頭就走了。那個“XX”竟然廣播全校,叫那位同學去找她,最後給那同學記了一個“大過”─理由是,不尊重老師!

那位同學在校七年,七年來她那把長頭髮陪著她在校園來來去去不知多少回,從來就沒人說過她頭髮長。而且,你們的校規也的確只說明前額頭髮不可以過眉,根本就沒有規定長髮不能過腰,怎麼你們的那個“XX”可以說人家頭髮過長呢!人家已經是十七、八歲的高年級學生,有一定的思辨能力,怎可能接受你們“我話()(犯校規)就係啦!”的指摘呢?“XX”自己沒道理,人家不理她,是她咎由自取,反過來卻給人家一個“大過”,有道理嗎?

曾經,在一次考試當中,一個女同學低下頭,正在很緊張地答問題,她前額的頭髮很自然地向下垂,又是那個“XX”,突然說︰“從呢個角度睇,妳前額的頭髮過長喎。”那個女同學沒理她,繼續很緊張地答題。“XX”又對那個女同學說︰“妳抬高頭。”,女同學又沒理她,繼續答題。“XX”就很嚴厲的說︰“一陣間妳來見我!”女同學火兒了,說︰“見妳咪見妳囉,如果呢科我考得唔好,我(re)port硬妳呀!”這樣,那個女同學又領了一個“缺點”─理由又是她不尊重老師!

你們學校規定考試時不能談話的目的是甚麼?除了防止考生“通水”外,就是防止說話者滋擾別人,是不是這樣?“不要滋擾別人”,應該也可以規範做教師的吧,不是嗎?而女同學“捱更抵夜”的溫書,目的就是要考好試,而那“XX”在人家緊張地答問題的時候去滋擾人家,這是誰的錯?人家忍無可忍才回她一句話,有這麼嚴重到要記人一個缺點嗎?說人家不尊重她,那她在甚麼時候尊重過人?

曾經,一個科的科長,因為來不及把沒交功課的同學的名單交出去,竟然被你們的訓導懷疑他包庇同學,這樣又給你們記了一個缺點!

同學擔任科長,這是他義務性的工作,學校要多謝他幫忙分擔校務才對呀!怎可能隨隨便便就記人缺點呢!如果嫌那個同學“手腳慢”,充其量,就“炒”了他,讓別的手腳利索的同學來做,怎麼會因為人家的義務工作做不好而去記人缺點的呢!以後有誰願意做科長呢?以後有誰為學校做義務工作呢?再說,你們說懷疑人家包庇同學,證據呢?沒有證據就入人以罪,這是甚麼道理?你們學校的訓導是不是罰人已經罰出癮,一天不罰人就心癮難熬,總要找一些學生來受罪;看見學生碰上小錯,就把它放大為大過;就算學生無錯,只要“捕風捉影”也可以說成他們有錯─總之,“我話()(犯校規)就係啦!”─總之,“我個口就係大過你啦!”

以上是隨便說的幾個故事,還有很多,有些還可能涉及法律的問題,我正在了解,有機會再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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