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大師羅爾斯(JohnRawls)晚年力作《萬民法》(TheLawofPeoples)�堛漱@段話為例:「既然法外國家並非良好國家,社會當中的非軍事成員就不可能是組織和發動戰爭的人。那是領導者、官員以及其他操控國家或是受國家僱用的精英們一起幹下的好事。他們是罪魁禍首,是他們執意發動戰爭,他們才是罪犯。老百姓通常只是被蒙在鼓�堜峎O被國家的宣傳所蠱惑,是不必負責的。即使有些民眾沒有那麼無知,也非常好戰,但老百姓還是毋須負責。不管戰爭爆發的原因為何。」
為什麼以色列軍隊可以公然違反國際慣例,肆無忌憚地殺害平民?除了誤炸,他們可還有更好的理由嗎?又為什麼美國仍然可以支持以色列入侵黎巴嫩,坐視像夏圖一家這樣的慘況持續發生,而且阻止任何立即停火的要求?
我們或許可以把法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Schmitt)的名言「政治就是劃分敵我」改寫成「戰爭就是劃分敵我」。在這場戰爭�堶情A雙方並不是先決定好敵人,再予以攻擊消滅;而是不斷地透過戰爭去持續地製造敵人,將對方的平民動員為自己的新仇。最終得到的,就是一組永恆運作的戰爭機器。就像平常以軍對付巴勒斯坦的方法一樣,先是炸毁對方的基礎設施,再將前來抵抗自衛的武裝人員定性為「恐怖分子襲擊」,於是仗就可以永遠打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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