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借款-汽車作擔保又“借”回使用起糾紛
李建設因急需用錢,便向朋友何小偉支票借款人民幣8萬元,約定一個月後歸還。同時,雙方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約定由李建設將自己的一輛小汽車交給何小偉作為擔保。
之後,李建設將小汽車開到何小偉處交於對方,何小偉將8萬元錢交給李建設。此後,李建設因做運輸生意急需使用汽車,便與何小偉協商使用汽車,何小偉礙於情面只好同意了。李建設與何小偉的支票借款合同超過履行期限後,李建設因生意虧本未能按期償還支票貼現,何小偉經過幾次催要未果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何小偉返還汽車以變賣清償債權。李建設辯稱,自己現在佔有汽車,何小偉不得以質權變賣汽車。
《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而《物權法》則糾正了《擔保法》混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票貼《物權法》第210條第一款規定:“票貼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據此,當出質人和質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後,質押合同即成立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而質權的設立還須將質押財產移交質權人佔有。本案中,李建設與何小偉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質押合同成立並生效。
李建設將汽車交於何小偉佔有後,何小偉就享有了質權,李建設對汽車的使用權就受到何小偉質權的限制,而何小偉將汽車交由李建設使用後,李建設在這時是依據借用關係取得對質押財產暫時的使用權,當舖 李建設是在使用何小偉的佔有物。何小偉對質物“失去”實際佔有,並不是質權的喪失。由於質權人何小偉喪失了對質押財產的實際佔有,因此,質權人何小偉的質權不能對抗除李建設以外的第三人,但仍然可以對李建設出質的汽車行使質權,法院判決何小偉的要求應予支持。 (文中當人事均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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