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犯罪入獄
近日,咸豐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趙甲(化名)償還李某為其所擔保的3萬元借款,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8年4月6日,趙甲之兄趙乙(化名)向李某借款3萬元,趙乙及其妻立下借據一張,約定借款時間為一年,到期償還本息。同時,趙乙與李某對以前借款進行清算,趙乙還欠李某1萬元,趙乙另給李某出具借據一張,約定借款時間一個月,到期償還本息。趙甲作為擔保人在這兩張借據上簽了字。
法院審理後認為,趙乙向李某借款以及趙甲作為借款擔保人的事實成立。票貼本案所涉及的擔保方式,因雙方沒約定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時雙方也沒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趙甲向李某擔保的3萬元債務的保證期間為2009年4月6日至2009年10月6日;趙甲向李某擔保的1萬元債務的保證期間為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11月6日。
2009年,趙乙因犯罪被判刑,李某眼看收款無望,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擔保人趙甲償還4萬元借款。
對於趙乙向李某借款3萬元,李某是在保證期間向法院主張權利,趙甲應當對此承擔擔保責任。代償趙乙向李某借款1萬元,李某無證據證實其在保證期間要求趙甲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趙甲免除此筆借款的保證責任。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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