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公證≠離婚協議書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組成社會的細胞。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財富的增長,特別是新“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的規定,使得原本少人問津的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但也確實有很多人對夫妻財產協議的意義有誤解。
案情再現
前一段時間,家住塘沽的週女士和張先生來到公證處進行諮詢。兩人本來是翻譯社一對很恩愛的夫妻,但週女士自從生了孩子後,總是懷疑自己的丈夫有外遇。考慮到與張先生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以及孩子尚在年幼,週女士並不想離婚,而且也擔心一旦家庭因此破裂,自己和孩子今後的生活沒有保障。左思右想,無奈之下週女士拉著張先生來到了公證處諮詢。週女士提出要和丈夫簽訂一個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如果張先生以後主動提出和自己離婚,家裡的一切財產歸女方所有;如果不離婚,則夫妻財產共同所有。
公證員在充分了解週女士的意圖之後,發現週女士對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有著一些誤解,並且這樣的誤解在社會上還比較普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內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英文翻譯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等問題達成的協議。即使日後婚姻和情感出現變故,雙方也可以理性地處理財產糾紛,避免在對簿公堂中更大程度地傷害對方,同時也能節約個人與社會資源。
因此,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應建立在互信互讓的基礎上,而不是作為約束對方不與自己離婚的手段。週女士對丈夫的要求顯失公平,公證機構無法受理這樣的公證申請。在公證員的耐心解釋下,週女士明白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意義,不再要求張先生簽訂這樣的一份協議。而張先生卻在聽取了公證員對婚姻法及婚姻財產協議公證的解釋後,做出了一個出人意料的決日文翻譯,當場決定辦理公證,通過協議方式約定現有大部分夫妻財產歸妻子週女士所有,以打消她的顧慮。一對小夫妻在辦理公證時重現了一出和諧恩愛的場景。
公證員點評
公證處公證員成雲對此評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之間簽訂婚姻財產約定,並不是表明感情與財產的獨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間的信任和尊重,而是為了促進男女雙方坦誠交流,明確婚姻目標,消除誤解,確認婚戀財產的一種財產管理方式,並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公證設置對雙方的保障。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約定要合法,合理,應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不能通過協議約定剝奪另一方正當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離婚,再婚等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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