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STA。
自問懂得不夠多 要建立個最溫暖的窩

面對天命也不怕 病困也不怕 自會擔得起一家
REGIST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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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6 日  星期三   陰天


淫照風暴...2 分類: 未分類

風暴持續個多星期後,警方閃電拘捕多名疑犯

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姑勿論警方的處理手法是否恰當

但也不得不稱讚香港警方的神勇

如果他們在其他案件上也有如此表現,實乃香港之福

涉案人士有否公開發佈照片,暫時不能蓋棺論定

始終案件未審,疑犯都是無罪的

但網民對警方的拘捕行動,卻極為憤憤不平

有說最應該被捕的人,是「影相果個」

說到這裡,筆者只覺得這是荒天下之大謬的說法

為什麼要採取拘捕行動?因為有人犯法

為什麼有人犯法?因為有人向公眾發佈淫褻照片

那麼,拍淫褻照片的人有否犯法?大家心裡應該有答案吧 ~

再者,人家拍什麼有人家的自由,管得人麼?

上述的觀點,是從法律的層面出發

如果從道理的層面看,陳冠希都不應是被拘捕的一個

(大前提是:陳冠希是在女藝人知情的情況下拍照)

每個成年人都會有性生活

有性生活根本沒有什麼大不了

我們會把這種「沒有什麼大不了」的生活體驗看成「淫」嗎?

如是者,那全球幾十億人都很淫了

正常人都會享受性生活的

在進行性行為時,我們只會覺「樂」,而不覺「淫」

人家在歡樂時拍照留念,有何不可?

情況等於一對新人在婚姻註冊處交換戒指、情深一吻

在他們眼中,這是幸福快樂的見證

在旁人眼中,又會否認為這是「大庭廣眾攬攬錫錫,唔知醜」?

「淫」是一頂由別人扣上的帽子

淫與不淫,都是由別人來定義

拍照的人,或者是單純的尋歡樂,卻不幸被一些賤人出賣了

所以,相中所見的人,都是受害者

不過,這些受害者都要負一部分責任

他們的錯,是沒有考慮自己公眾人物的身份,妄顧後果

 

p.s. 筆者並非同情相中人,更不屑陳冠希的濫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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