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自仁宗以後,國力日衰,外患嚴重。神宗繼位,遂命王安石推行「熙寧變法」。
北宋推行熙寧變法的背景:(熙寧變法)
1. 政治積弱
宋太祖推行中央集權政策,分割相權,使政出多門,各級官員職權不清,行政效率降低;加上諫官權大,隨意抨擊朝臣,導致政治上暮氣沉沉,官吏為了明哲保身,多因循苟且,政風敗壞,不得不變。
2. 經濟積貧
宋代冗官冗兵充斥,軍費與官俸開支浩大;而恩蔭、賞賜、封禪、祭祀的費用浩繁;加上每年向遼和西夏繳付巨額歲幣,以致國庫枯竭,若不推行改革,難以解決國家的財政危機。
3. 軍事積弱
宋代重文輕武,人民多不願入伍,故士兵多來自無業者,囚徒和饑民,且欠退役制度,冗兵充斥,軍隊質素下降。又以文人掌軍事,對外戰爭屢屢失利。再加上行「更戍法」,士兵征調頻繁,兵將之間缺乏溝通,嚴重影響國防,若不革新,後果堪虞。
4. 民生困苦
為了應付龐大的軍政開支,政府只有加重賦稅,但宋規定官吏生員不須繳稅,額外稅項全由平民負擔;加上富豪兼併土地,操縱物價,百姓生活困苦,民變時有發生。宋室若不變法革新,難以消除內憂。
5. 慶曆變法
宋仁宗慶曆年間,范仲淹曾上《十事疏》,以整頓吏治、富國強兵為目標,可惜後因舊派反對,施行不足一年而廢止。此次變法雖失敗,卻為神宗時王安石的變法奠下基礎。
宋神宗即位後,目睹國家積弱不振,危機深重,深知若不徹底改革,不足以圖強。於是擢升王安石為相,實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史稱「熙寧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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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即位後,目睹國家積弱不振,危機深重,深知若不徹底改革,不足以圖強。於是擢升王安石為相,實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史稱「熙寧變法」。
北宋熙寧變法的內容:(熙寧變法)
軍事方面
1. 裁冗兵
由於冗兵過多,規定凡禁軍不勝任者降為廂軍,廂軍不勝任者除消兵籍,並規定年五十以上者退役,藉以提高軍隊的質素。
2. 置將法
廢更戍法,把禁軍固定在一定的轄區,設置鎮將直接指揮及訓練軍隊,改善「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的弊病,提高軍隊質素。
3. 保甲法
規定十家為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每戶兩丁抽一人為保丁,農閑時授以弓弩,教以戰陣,有事則捍衛鄉土,平時則負責地方治安。恢復兵民合一之制,減輕政府軍費負擔,也增強地方的自衛能力。
4. 保馬法
於京師和河北五路,准許人民領官馬一至兩匹飼養,免其部份賦,平時由養戶使用,戰時則調集作軍馬;每年由政府派員檢查,若有死病,均需賠償。此法可以減少政府龐大的養馬費用。
5. 軍器監
針對過去武器製造的管理混亂、質素低劣的情況,在各地設置「軍器監」,掌理兵器的徵集和鑑定,另於產材之地設「都作院」,召集優良工匠,製造武器和研究改良方法,充實國家軍備。
經濟方面
1. 制置三司條例司
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一職,由宰相兼領,負責考核三司使(戶部司、鹽鐵司及度支司)簿籍,藉以統一財政;又負責制定每年全國財政預算,以節省開支。
2. 方田均稅法
制定田地丈量標準,每年派員重新測量全國土地,並按土地肥瘠分五等定稅,革除豪強瞞稅及平均百姓的負擔。
3. 農田水利法
遣使巡視全國各地農田水利,於各路設立農地水利官,專責水利灌溉,並廣招農務技術人才,改良生產方法,鼓勵墾闢荒地,以增加生產。
4. 青苗法
授權地方政府,在農作物青黃不接時,按戶等(共分五等)的高下借出糧食或貸款(稱「青苗錢」)給農民應急,待秋收後以二分息歸還,此法既可免除人民受富豪的高息壓逼,又可增加政府的收入。
5. 免役法
改差役制為募役制,按貧富把百姓分為五等,按等出「免役錢」,由政府雇人充役,藉此減免徭役所帶來的煩擾,增加農民的耕作時間。
6. 市易法
在京師設「市易務」一官,負責評定物價,並以賤買貴賣方法調節物價,減少人民受物價波動的影響;此外,又在價高時,貸貨給人民進行買賣,一年後按原價收息二分,一方面可免大商賈囤積居奇,一方面又可增加政府收入。
7. 均輸法
凡各地的上貢物品,皆由「發運使」管理,每年預先了解京師所需物資,如非中央所需的,可轉運至合適的地方銷售,而用錢代替上貢;凡屬京師所需品,可趁價廉時,由發運使支款預先買入。如此物價可平,減少各地上貢的負擔。
教育方面
1. 改革科舉
除「進士科」外,「明經科」等諸科皆廢除,而進士科免考詩賦,只考經義、策論,王安石並頒佈他所注釋的《三經新義》(詩、書、周禮),作為經義考試的標準;又設「明法科」,考律令及刑統大義。使考試由背誦詞句、雕琢文字,改為注重實學,選拔從政的真才。
2. 太學三舍法
在太學設三舍升試法,分外舍、內舍、上舍,新太學生入外舍,根據月考、總考(每年一次)的成績依次轉升。上舍生成績優異可授予官職,藉此以學校代替貢舉,培養和選拔良好人才。
3. 廣設學校
令地方廣設學校,由政府發給部分經費;在京師設律學、武學、醫學等專科學校,以造就專門人才。
熙寧變法自大體而言,可云深遠,然王安石前後執政七年,卒因許多官員的嚴厲批評和激烈反對,而引身自退。神宗死後,司馬光為相,盡罷新法,變法正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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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熙寧變法的影響\成效\弊端:(熙寧變法)
1. 開源節流 (成效)
由「制置三司條例司」制定國家每年的財政預算,裁減冗費支出,全國經費節省了十分之四。此外,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均輸法的推行,既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亦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多次用兵西夏,軍費未嘗不足。
2. 促進農業 (成效)
施行農田水利法、方田均稅法,測量田地240萬餘,是當時報稅田數的一倍,又開墾荒田36萬餘,田賦收入大增;另興修一萬多處水利工程,農民直接受惠。
3. 人民受益 (成效)
青苗法的低息貸款,人民免受高利貸的剝削;免役法則減少人民負擔徭役之苦;市易法的賤買貴賣,人民可免受物價波動的影響;均輸法則減輕人民進貢土產的負累。
4. 增強軍力 (成效)
保甲法和保馬法使全國保甲、民兵增至約七百萬餘,兵費卻反較前減少近一倍;裁冗兵、置將法和設軍器監,使宋軍質素改善,軍備改良。與西夏戰爭,取得熙河之捷,收復河湟五州之地,又征服了南蠻和交趾,穩定了西南的邊防。
5. 推廣教育 (成效)
改革科舉,在地方廣興學校,能培養從政的真才。
6. 引起黨爭 (弊端)
王安石之變法引起激烈的反對,形成朝廷上新舊思想的爭執,日後演變為新舊黨爭。新舊黨爭各持己見,流於意氣之爭,互相傾軋,不理政事,幾陷國家於危亡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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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即位後擢升王安石為相,推行「熙寧變法」。自大體而言,熙寧變法可云深遠,然新政推行前後七年,卒告失敗。
熙寧變法的失敗原因:(熙寧變法)
1. 反對者眾
朝中大臣如司馬光、歐陽修等以新法違反祖宗法度,毀棄先王法制而加以反對,每生一法,即予抨擊,漸演成新舊派黨爭,嚴重影響新政的推行。另外,新政部份經濟措施,如「均輸法」觸動了富豪利益,故亦遭地方富豪群起反對。
2. 推行不當
王安石變法一切務以開源為功,跡近聚斂;又因急於求成,缺乏全盤計劃,朝令夕改,人民無所適從;復忽略現實環境,產生流弊,如免役法使有力無錢者增加負擔,保馬法變成強派人民養馬,利民政策反成害民之策。
3. 剛愎自用
王安石剛愎自用,固執己見,曾言「天變不足畏,祖宗不可法,人言不足恤」,未能虛心納諫,集思廣益,又忽視人事關係,未能取得朝中大臣的合作,以政新法推行阻力很大。
4. 用人不當
王安石不與舊派大臣合作,任人唯私,黨同伐異,起人新人,可惜忽視新人的操守,如呂惠卿、曾布、蔡京之流,多借新政營私謀奸,使百姓怨聲載道。
5. 吏治不濟
新法重在富國強兵,沒有涉及整頓吏治的措施。北宋中葉以降,政治積弊已深,上下因循,貪污成風,行政效率低。新法未能改革腐敗政風,自然難有大成。
6. 外患天災
王安石應遼國的要求重勘邊界,割讓七百里,受到反對派的抨擊;新法推行久無成效,王安石欲藉對外用兵立功增取聲望,然出征西夏、安南均告失敗,更失民心;同時,國內久旱成災,饑民遍野,舊派大臣遂歸咎於新法,王安石黯然引退,新政終告失敗。
王安石新法,不錯有崇高的理想,亦有一定的成效,然新法本身亦有缺點。神宗死後,司馬光為相,盡罷新法,變法正式結束。
資料來源: http://hk.geocities.com/cky_chis/cechis/4-1.htm
我的感想:
熙寧變法雖是針對北宋的積弱制訂,但未能糾正積弱的根源:中央集權與重文輕武,以至成效有限,治標不治本。
項目對豪強和官員的影響對百姓的影響
青苗法打擊豪強的高利貸活動在人戶不乏時,仍發放青苗錢,無異放債取利
均輸法
市易法政府實行專賣,使豪強無法囤積居奇,操縱物價政府實行專賣,對小本經營者構成沉重打擊
免役法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亦逼於納錢對貧窮百姓構成經濟負擔
農田水利法人民按戶等出資,興修水利,富戶負擔較重
方田均稅法擁有大量田地的豪強無法避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