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好多人都對偵探小說(江戶川叫佢做推理小說)無咩好感
甚至反感
我諗多數人認為E種係教人點殺人
其實E個想法係錯!
其實係教人
「就算你的犯罪手法多接近完美,只要是人類犯的,就不是完美犯罪。」名偵探柯南
推理小說,是以推理方式解開故事謎題(大多數是找出殺人兇手)的一種小說,通常故事都含有兇殺案與偵探,亦有部份並非以兇殺為主要劇情走向,諸如找尋失物或解開奇異事件的謎底等。也叫偵探小說,不過揭開謎底的並不總是偵探。
大眾印象中的推理小說,在推理界中是所謂的本格派──一般被認為是正統推理,或說主流推理,也就是站在讀者閱讀立場時,可藉由作者提供線索享受解謎樂趣的推理小說;或至少是以推理解謎為主軸的推理小說。通常較易為廣大推理謎所推崇。相關流派諸如社會派、冷硬派、法庭派等等,容後再敘。
一般人認為,推理小說的發展是由愛倫·坡的莫爾格街兇殺案(The Murders in the Rue Morgue)開始,後來到柯南·道爾創造出的神探福爾摩斯,推理小說逐漸自成一格。福爾摩斯也成為小說中名偵探的經典;「名偵探與助手」的搭擋模式由此展開,直至後來被封為謀殺天后的阿加莎·克里斯蒂筆下赫丘勒·白羅與海斯汀、美國推理名家艾勒里·昆恩(Ellery Queen)筆下同名偵探艾勒里與其警探父親、近代日本推理作家島田莊司筆下的御手洗潔與石岡等等,皆或多或少延用了這樣一個名偵探與其助手的模式。
現時市面上主流推理小說主要為兩個來源歐美推理與日系推理,多為翻譯小說。以中文創作的推理小說很少,在推理界中仍為小眾文化,尚在起步階段。而ACG產業發達的日本,也出現推理的動漫畫作品。
類型介紹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推理小說類型大致上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物證推理類:以亞瑟·柯南·道爾爵士(Sir Arthur Conan Doyle)筆下的歇洛克·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以及奧斯汀·傅利曼(Richard Austin Freeman)筆下的約翰·宋戴克博士(Dr.John Evelyn Thorndyke)為代表,其特點為:專注於犯罪現場的物證搜集與搜索(諸如指紋、腳印、血液跡、現場遺落物品等此類)和破解犯人挖空心思所佈置的物理或化學詭計以推論出犯人的犯罪手法,並以此找出犯人。而這也是一般推理小說的主要類型。
二、心證推理類:以G. K. 卻斯特頓(Gilbert Keith Chesterton)筆下的布朗神父(Father Brown)為代表,其特點為:從對人們的行為模式與對人性的直觀洞察(亦即是犯罪心理學),從而推論出犯人的犯罪模式和犯罪動機,並以此找出犯人。
當然,推理小說類型不一定就是這幾類,以上所述者只不過是基本類型罷了。
派別介紹
推理小說中的派別分類,與一般文學分類的感覺很類似,多數都是模糊而難以明確分類的,總是會有一部作品同時有人分別認定是不同的派別,很少有作品可以精確地納入某一分類。然而流派仍多少有些區別性,僅此稍微介紹常見數種專有名詞,但請注意,即使是以下名詞的定義,有時也有些歧異。
- 本格派:又可稱為古典派或傳統派。以推理解謎為主要走向,是推理小說的主流。本格派可滿足以解謎為樂趣的讀者,通常儘可能地讓讀者和偵探擁有同樣線索、站在同一平面。本格派中部份作者,書中會有「向讀者挑戰」的宣言(例如艾勒里),也就是告訴讀者「到這裡你已擁有足以解開謎題的線索」,挑戰讀者是否能與偵探一樣解開謎題。因此,注重公平與理性邏輯,是本類型推理的特徵。
- 變格派:以詭譎氣氛營造與異常心理為主軸,謎團通常極具驚奇性或為異想天開的構想,着重於出人意表的故事情節。
- 社會派:某種程度上為反對本格派「流於紙上謎題遊戲」而生,強調推理小說不應只是推理,更應當反映並描寫現實社會。此派推理小說較着重於社會寫實。
- 冷硬派:英文為 Hard-boiled,源起於美國。「冷硬」一詞原為形容一次大戰時受過磨練的部隊軍人;用到推理小說中,即是指既冷酷又強硬的偵探角色。在這一類型的小說中,動作場面較多,解謎比例減少,主要為寫實化的偵探角色導向小說,描述偵探如何憑著一雙硬拳和打不死的精神,執着地追尋真相。本類型代表的作家有達許·漢密特、雷蒙·錢德勒、詹姆斯·肯恩、米凱·史必林及勞倫斯·卜洛克。另外,此流派也在四零年代衍申出黑色電影。
- 寫實派: 沒有神探的推理小說,主要描寫幹探(警員)追查線索的過程,福里曼˙克勞夫玆的《桶子》是當中的代表作。
- 法庭派:顧名思義,以法庭辯論為主軸,通常場景發生於法庭內。
專有名詞
暴風雨山莊
小說發生場景與外界完全隔離,像是處於暴風雨中的孤立山莊,電話不通,無法求得外界(如警方)援助也無法逃離的狀況,通常狀況為發生連續殺人案件。由於完全隔離,所以必得由在場人物解決事件,死亡時間或指紋等等通常不能取得(有法醫或醫生在場則前者例外,但仍然較不精確)。經典小說《一個都不留》(又譯:童謠兇殺案、十個小黑人)即為此方面的代表,為孤島殺人。
敘述性詭計
敘述性詭計是指作者寫作時,藉由文字詞義或敘事結構,讓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使讀者「直覺地」對某些事情或狀況不疑有他,進而在最後解開謎題時,讓讀者有大吃一驚的感覺。這是一種不易掌控的技巧,讀者對此種詭計的反應有時也頗為兩極。阿嘉莎·克莉絲蒂的《The Murder of Roger Ackroyd 》,便是敘述性詭計的典型應用。
好極!
你已經清楚咩叫偵探小說
其實仲有一啲專有名詞
例如:
詭計可以理解為犯罪手法
密室殺人/密室犯罪較為複習!容後再敘
不可能犯罪類似密室犯罪,但是是不相同,不可能犯罪是指在現時的線索中,發現與正常邏輯不相符(即不可能)如在未拆開信封前知道信內的內容,容後再詳敍
不在場證明即今次既重點
有栖川有栖 偽不在場證明論
首先,第一種類型,‘證人作偽證’型。也就是說,證人在作證,由於某
種原因掩蓋了事實真相。這種場合,問題的焦點在於是什麼原因促使證人作偽證
的呢?也就是說,證人為什麼要撒謊呢?如果在推理小說中只是簡單地解釋為因
為證人是罪犯的同謀故而撒謊,這種作法肯定不會吸引讀者的注意力。
但如果作者對證人是同謀這一環節進行一下巧妙構思,就可以成功地抓住讀
者的心了。大家回憶一下克里斯蒂或板口安吾先生的作品就可以理解了。
第二種類型,‘證人產生錯覺’型。是什麼促使證人產生錯覺的呢?圍繞
這一點,可以有多種選擇。首先,究竟讓證人產生一種什麼樣的錯覺呢?我將其
歸納為如下幾點:一、時間;二、地點;三、人物。可以是其中任一種,也可以
是其中的兩種以上。比如說‘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一點,空知雅也在界大學二0三
號教室’這句話,證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點作偽證。
關於第一點,即在時間上作偽證,可以有多種可能性。
例如,證人所看見的鐘錶上是否被人做過手腳?證人是不是把具體日期搞錯
了?是否把當天是星期幾記混了?抑或把時間段弄岔了?甚至有些時候,還可以
假設證人把年份記混了。至於具體應該採取哪種作法,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分類所
能解決的,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這裡就不展開談了。
第二點,在地點上作偽證。例如,證人在接受刑警的詢問時回答‘不,那
時我正在他公寓裡。‘我和他一同乘坐了“光”號109次列車,’我們一起去
登谷川山去了,‘我們當時正在淀河邊上散步,等等,諸如此類。但實際上,這
都是證人在撒謊。這種情況下,證人不僅會證明自己當時曾和嫌疑人在一起有時
還可能在電話號碼上做手腳,然後對刑警說’我當時還給他打過電話,我們一塊
聊了會天氣。而很有可能他當時所撥的電話號碼正是案發現場的。
第三點,在人物上作偽證。也就是說,罪犯使用了替身。
舉個例子來說,或許站在這裡給各位作講座的不是我空知雅也本人,而是我
的雙胞胎弟弟。
第三種類型,即’犯罪現場有誤‘型。
打個比方,我現在正在這裡做講座,這是事實。但是,有這樣一種可能,即
讀者認為犯罪現場是武藏野的叢林,但實際上卻是河內長野的山林。如果是這樣,
那麼我在講座完畢之後,是完全有可能趕到腳現場去的。然後,我可以將屍體再
運到武藏野。這其中也有多種可行性。我想在座肯定也有一些同學能夠想起這樣
的例子來。一一坐在那邊的那位同學,請你不要告訴你旁邊的同學你讀過的那些
作品,給他留一點懸念為妙。一一我這樣講,聽起來好像與艾勒理·昆恩在其作
品中描述的教人以犯罪為職業極為相似。
第四種類型是’偽造證物‘型。在正式的推理小說的偽造不在現場的計謀
中,最典型的要數偽造照片了。照片合成雖然已經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犯罪手段,
但是用其作為例子來講卻是再通俗易懂不過了。如果一種計謀對於不懂照相機原
理的讀者來說很難理解的話,那麼這種計謀只是面向喜歡相機的那一部分人的,
是不會受到讀者的普遍歡迎的,因此作家都千方百計地避開這種複雜的計謀。克
勞夫茨在他的一篇作品中就曾經設計過這樣一個計謀,不過效果很不理想。
第五種類型是偽裝不在現場的計謀中的精華,即‘犯罪時間推測有誤’型。 這種
類型還可以細分為如下兩種類型。第一類,將犯罪時間提前;第二類,將犯罪時
間推遲。有的推理小說在描述罪犯決定採取哪一類時,往往採取一種拋硬幣的方
法來決定。但大多數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只能採取其一,這是由具體情況決定的。
我們來看第一類情況。罪犯將其於三點殺死的被害者的死亡時間偽裝成兩
點,用以洗脫自己的嫌疑。我們隨便舉個例子吧。假設兩點時,一個男子去訪問
住在山間一所小屋的罪犯,他離開罪犯家後,無意中從窗戶外看到一間屋子有一
個人,好像已經死了。於是他慌忙下山去喊人。但實際上,他所看到的只是一個
罪犯早已預備好的假人。等那個男子離開屋子後,罪犯再把被害人帶到小屋,在
三點時將被害人殺害。喊人的男子與警察到達小屋後,已經是四點了。因為犯罪
行為看起來是兩點時發生的,而兩點之前罪犯和證人一直在一起,所以在外人看
來他當時確實不在現常簡單地說,這種計謀就是這種情況。
第二類情況是把犯罪時間推遲。我們再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罪犯於三點
在名古屋殺了人,接著於四點回到大阪,打電話給被害人的朋友,偽裝一個被害
人還活著的假象。——你說什麼?如果這樣就跟第二種情況的第三種類型相同了?
確實,這兩種情況很容易混淆,但還是有所區別的。既然大家這樣認為,那我們
再仔細分析一下。假設被害者是一位小說家,三點鐘時他剛剛寫完三十頁的草稿。
他的屍體被發現時,現場有四十多頁的草稿。按常理分析,一般人都會認為他四
點之前仍在寫稿。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如果這多出來的十幾張草稿是罪犯後來
帶到殺人現場的,那將會是一種什麼情況呢?也就是說,被害的小說家原本就有
不可告人的秘密,他的所有作品原本都是罪犯為他代寫的。
實際上,第五種類型還可以有另外一種分類方法,即醫學計謀與非醫學計
謀。所謂的醫學計謀,就是採取一些手段,如將屍體加熱或制冷,或對屍體胃裡
的物體進行物理處理,使屍體處於一種特殊狀態,以此來迷惑法醫,使之對死亡
時間作出錯誤判斷;至於非醫學計謀,我剛才在第五種類型中所講的那兩種情況
就是非醫學計謀。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分類,第一大類是醫學計謀,第二大類是
非醫學計謀,而這兩大類中又可以分出前面所講的那兩種情況。讀者對犯罪時間也應該多加注意。
第六種類型是‘路線存在盲區’型。有關利用鐵路線犯罪的推理小說作品
很多。僻如說,從P地到Q地,需要一個小時,但罪犯卻在中途利用了其他路線。
以前的推理小說中經常有這種情形:罪犯乘坐普通列車,然後改乘特快車。但現
在國內的鐵路時刻表已經相當完善了,這種情況已經不太適合了。當然,如果仔
細尋找的話,說不定還可以找出這種情況。
想要追上特快車,必須動用其他的交通方式,如汽車、長途客車,甚至飛機,
這種情況在如今的推理小說中已經屢見不鮮了。
但是這種計謀存在著與前幾種類型的計謀不同的困難。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如果犯罪分子利用按照列車時刻表運行的交通方式
的話,那麼只要警方仔細調查,必然會識破其計謀的。因此,作者必須想出一條
與眾不同的路線。從某種意義上說,根本就不存在一種無法被識破的與時刻表相
關的計謀。
所謂的’路線的盲區‘,並不只是指利用列車時刻表而設計出的計謀。我
們再隨便舉一個例子。例如,一座平常需要一個小時才能跨越的險峰,罪犯只用
幾分鐘就辦到了。實際上,罪犯是從懸崖上利用降落傘降落而下的。我認為這也
是一種’路線的盲區‘。
第七種類型是’遠距離殺人‘型。即罪犯案發當時確實不在現場,而是在
另一個地方採用計謀將對方殺害。這種類型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機械性計
謀;二,心理性計謀。
第一種情況,即機械性計謀,是一種單純的手段,例如定時發射的手槍、
定時爆炸裝置等。若僅限於此,則未免太顯平常,作者必須設計出一種奇特的裝
置,或者在裝置發生作用後如何消匿痕跡上下工夫。這就需要作者設計出獨創性
的計謀來。也有人將裝在膠囊裡的毒藥之類的計謀歸於這一種類。
第二種情況,即心理性計謀,是一種罪犯不直接對被害人人使用施加物理
性攻擊的裝置而將對方殺害的方法。例如,採用催眠術使對方自己幹一些危險的
事,或利用對方有夜遊症使其從高層公寓的陽台上墜落致死;也可以使對方產生
某種誤解,使其誤吞毒藥而死。
機械性計謀與心理性計謀也是密室計謀的兩種類型。因此,對處在密室中
的被害人實施’遠距離殺人,也是一種密室殺人手段。
接下來談一談第八種類型。這種類型與第七種類型有些相似,我稱之為
‘誘導式殺人’,即通過某種方法誘使對手自殺。從原理上來講,就是給對方以
極大的精神打擊。雖然如果作者寫作水平不高的話,很容易使讀者讀完以後沒有
一種痛快淋漓的感覺,而且這種類型的計謀方法也不是很豐富,但在某些場合使
用也會造成一種意想不到的效果。
還有沒有第九種類型呢?──沒有了?不,還有。這種類型在世澤先生的
作品中也出現過,但是好像並沒有。。。。。。這種類型好像應該叫做偽裝不在
現場計謀的號外篇。。。。。。嗯,表達有點不清晰,請各位見諒。簡單說來,
應該叫作‘在案發現朝型。在世澤先生的那篇作品中,罪犯稱自己當時不在現場,
但實際上,這純粹只是一種謊言。在這種場合下,想推翻罪犯的狡辯只是妄費心
力。因為讀者把罪犯在案發現場的情況誤認為罪犯不在現常從這種意義上說,我
認為世澤先生不是一位‘偽裝不在現場計謀的推理作家’,而是一位‘對偽裝不
在現場計謀充滿熱情並為其鞠躬盡瘁的推理作家’。
唉~終於搞掂
只要你睇晒E篇野
你就不在場證明高手啦!(當然要視乎智商)
遲啲打關於密室犯罪
會比E個更長喔!
忍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