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27日電(記者沈冉)法院試行的“個人債務集中清償”程式,使喪失勞動能力的70歲老人得以從數百萬無法還清的巨額債務中重生。27日,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自省法院探索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同”改革試點工作以來,至今,一批“清白不幸”的個人獲得了重生的機會,而不能執行案件的退出通路進一步暢通,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些實踐樣本和實證依據。
由於中國大陸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一些無力償還債務的人也不能免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困難,恢復活力。近年來,使委託人陷入泥潭的事件時有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個人破產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在江蘇遂寧,有一比特年近七旬的劉老漢。2010年以來,他先後向26人借款700多萬元用於承包工程。但因承包工程的開發商因拖欠工程款未能償還債務,遂寧法院�貝w償還貸款及利息。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劉某對開發商只有228.9萬元工程款債權(該債權已由法院落實到位),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劉年近70歲,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其他經濟收入。同時,法院沒有認定劉某逃避執行。面對巨額債務,劉某向遂寧法院申請啟動個人債務清算程式。
經審查,當地法院認定該案符合個人債務集中清算的審理條件,遂組織債權人和劉某進行了審理。
庭審後,債權人對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表示滿意,瞭解劉某的現狀,同意為劉某啟動個人債務清算程式。
經審理,遂寧法院完成了對劉某個人債務的清算,債權人償還比例達到33%,剩餘債務全部免除,26起不能執行的案件依法撤銷。
法院在清理檔案中還指出,劉某不如實申報財產、轉移財產或者逃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將根據執行人的申請或者授權,重新啟動執行程式,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據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江蘇省法院的要求,在現行民事執行制度的基礎上,借鑒企業破產相關制度,探索開展了“相當於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相關改革試點工作。上述案件的遂寧法院是江蘇省確定的十家試點法院之一。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目前,江蘇省試點法院共受理案件62件,結案31件。一群“誠實而不幸”的人得到了創業和捲土重來的機會。同時,省法院還充分發揮破產制度執行功能,促進市場主體退出,為債務困難、無市場前景的企業優化社會資源配置。2020年,全省法院共移送“持破”企業2708家,同比翻番。
“司法部門通過執法調查,啟動對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清算程式,依法保護勝訴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讓被執行人重生,並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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