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交易守則: 1. 最多只會留貨 3 天; 若特別情況經本人同意後可獲延期至 5 天 (共計) 2. 必須寫明買賣物品以節省時間 3. 不設找續 4. 金額若不足; 必須補足方何繼續交易 5. 貨品不設退換 6. 買家須負上一切郵寄所衍生之風險; 寄失本人絕不負責!
面交守則: 1. 不接受沒有電話之面交 2. 買家必須當場點算清楚,不設退換
*本人保留一切更改及追究權利而不作另行通知 多謝惠顧!
此為 2011 年 7月之更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