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1年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年檢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商務局: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307號令)和《商務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9〕 572號),省商務廳決定自即日起對全省汽車報廢回收企業進行2010年度年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範圍
經省商務廳進行資格認定(或批准備案)的全省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下屬回收網點。
二、年檢內容
(一)落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08)情況。
(二)執行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情況。
(三)落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各項管理制度情況。
(四)年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績。
(五)《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使用管理情況。
三、方法、步驟
(一)企業及下屬網點依據年檢內容寫出2010年度工作自查報告,並提交下列年檢資料:
1、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證書(或備案登記證書)副本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使用場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工作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花名冊。
4、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網點)無出售報廢汽車、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輛等違法經營行為的文字證明或年檢意見。
5、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企業(網點)無違反報廢汽車回收政策規定的文字證明或年檢意見。
6、《河南省2010年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網點)年檢表》。
7、經營管理方面的製度性文件。
(二)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負責下屬網點的初審工作,要深入實地進行查看,並在下屬網點的自查材料上簽署初審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各省轄市商務局要積極會同當地工商、公安部門根據年檢內容對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對企業和網點年檢材料進行收集匯總,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省商務廳根據各省轄市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對年檢材料進行複審,提出年檢審核意見。
1、對年檢合格的企業(網點),由省商務廳在其資格證書(或備案登記證書)副本加蓋印章預以確認。
2、對不符合年檢條件和要求的企業(網點),要限期停業整改。整改期間,停發《報廢汽車回收證明》,關閉信息管理系統;超過整改時限仍不合格的,要會同工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3、對未參加年檢的回收企業(網點),要會同工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五)各地務於3月31日前,將年檢材料報送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將適時組織抽查,通報年檢結果,並進行公告。
各省轄市商務局要及時將年檢工作佈置到當地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並認真組織實施,不能圖形式走過場,上報材料要實事求是,確保年檢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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