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指偷班服
2009年9月26日下午15時左右,在花都區新新購物團體服廣場發生了一起特別事件。兩名被懷疑偷衣服的女孩子被一個賣衣服的檔主當場“抓獲”,而就在檔主抓到了這兩名女孩子後,該商舖的檔主竟然沒有報警處理和將這兩名女孩子扭送到派出所處理,而是對這兩名女孩子實施非法搜身的行為,團體制服並且扣押了該兩名女孩子的手機,要求她們必須盡快拿錢來贖回手機,否則手機將會被扣押,贖回金額為每人各為一百元。
在眾目睽睽之下被人像竊賊一樣搜身的滋味不會好受,為什麼這種已經不是新聞的“新聞”一再發生,雖然多數人會在事後為自己無端受辱投訴討說法,但在當場,卻都會被迫接受,除了想證明自己的清白,擔心反抗也是徒勞,還會引來更多人圍觀等原因以外,最主要的,團體服還是不知該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實對於團體服商家的搜身行為,顧客可以理直氣壯地予以拒絕。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除了司法、執法機關依法履行手續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對他人搜身。商家如果懷疑顧客偷竊,有權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無權自行搜身。如果商家執意要搜查顧客,顧客應該立即報警。
兩名女孩子的盜竊事實是否真實存在,仍待有關部門的介入調查。不但如此,群眾強烈置疑該檔主的做法,因為檔主無權對該兩名女孩子採取搜身的權利。我們都知道,即使是執法機構需要對他人進行人身調查的時候,必須出示搜查函,可是,該商舖的檔主一不是執法機構,二來又侵犯了這兩名女孩子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可是,現在的情況是,該商舖的檔主為何在抓到“小偷”後,卻不是報警處理,而是強行對該兩名女孩子班服搜身,並強行扣押他人的手機,並威脅必須要錢贖回手機,否則將被沒收。
檔主公然在公眾場合檢查該名女孩子班服隨身攜帶的包包,並在店舖裡對其進行非法搜身的行為,可以說是過錯嚴重、情節惡劣,嚴重侵犯了該名女孩子的人身自由,玷污了其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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