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注冊資本“實繳制”為“公司設立認繳登記制”。按照《方案》規定,放寬公司登記了 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同時,不再限制全體股東(發起人)的 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及繳足出資的期限,實收資本等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登記無需提交驗資報告。這一方面大大地降低的登記注冊的門 檻,使得原先登記審核最為費時工商登記的“注冊資金審核”環節得以減少,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使得原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冊資本“監管責任”,轉變為企業發起人的自我責任,極大地增強了監管工作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第二,放寬“年檢制度”和“住所登記制度”。所謂年檢制度,即企業的年度檢驗,它是指企業法人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必須向國家工商部門書面報告企業運營的業績狀況,特別是包括有關人員,財務、利潤、營業登記分配情況等。按照《方案》的要求,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將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同時。放寬對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的規定。這就極大地方便了企業注冊登記,給予了市場主體更大的自主權和創業空間,有力於新型市場主體的培育和創業申請公司。
第三,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構建全程電子化信息管理系統。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內容,是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化登記管理系統。接下來,將 推行全國統一標准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化監督服務提供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這將有利於提高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化、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為部門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提供基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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