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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30 日  星期三   晴天


“外遇調查”能助離婚訴訟? 分類: 商業經濟

“外遇調查”能助離婚訴訟?
很多由丈夫引起的離婚訴訟,妻子都希望能拿到丈夫感情背叛的證據。但往往是取證難,於是私家徵信應需而來,跟踪、偷拍,竭盡所能,取得證據。離婚中的妻子希望這樣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能對自己有利。但是,法庭會採納這些證據嗎?
婚外戀是不道德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但是對婚外戀的偷拍行為又侵犯到個人隱私。在這類離婚訴訟當中,法官需要面臨一個抉擇,道德方面,應當同情弱者,懲罰婚外戀行為;法律方面,又要保護個人隱私,哪怕是不道德的個人隱私。 □導報記者陳捷

私家徵信調查8天證實丈夫“外遇”

“外遇調查”,在老江的名片上,是他的第一項業務,也是最重要的業務。雖然,老江在工商局註冊的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只是商務諮詢,但他的徵信成立僅半年時間,就經辦了八起婚外戀取證。
老江,是一個53歲的私家徵信。一周前,他成功為一起婚外戀調查弄到了全套證據,包括一對男女的全部錄像資料和照片。
這次調查,老江的客戶是女方。小雨四年前與丈夫小林(化名)結婚,第二年剖腹產生下一個兒子,但不幸的是,兒子剛出生不久,就夭折了,這一件事對小雨打擊很大,也影響到夫妻兩人的感情。此後,小雨一直呆在家裡。而丈夫一直以在外經商為由,很少回家。但是去年她突然聽說,丈夫有了外遇。這對30歲的小雨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打擊。對此,小雨感到失望、痛苦、憤怒。憤怒之餘,小雨把苦惱告訴了哥哥。
哥哥認為,現在家裡的財產都控制在小林手裡,如果現在小雨提出離婚,會對她不利,因為她沒有任何證據。因此,他建議最好先取證。於是,小雨的哥哥找到了老江。
老江回憶說:“當時他要的是照片,一定要小林和第三者兩個人在一起的。”老江說,這樣的取證沒問題,他已經不是第一次接到這樣的委託了。老江擅長調查,他是退伍軍人,曾經當過空軍雷達兵。
兩人經過協商,最後以3500元的價格成交。老江說,這個價格已經是最低價格,此前,類似調查,他曾經收費7000元,而據老江了解,在廣東,這樣的調查取證收費至少1萬元。
接下這單業務後,老江開始調查。因為小雨也不知道小林的住處,能提供給老江的只是小林兩個連鎖店的大概位置。為此,老江花了三天時間,才找到小林的真正住處。然後,老江開始在小林住處附近蹲點。
第四天蹲了一天,沒有收穫。第五天,繼續蹲點。 “調查需要耐心,”老江說,這種工作不是誰都可以做的。苦等了幾天后,第五天晚上,老江的調查進入關鍵階段。他看到,小林和一個女的先後走進同一住處。於是,老江通知小雨的哥哥到現場。剛開始,兩人商量決定報警。他們設想,報警後,警方到現場做了筆錄後,就可以成為法律證據。但是,他們報警後,警方認為,這類事屬於家庭糾紛,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於是,他們的第一個計劃落空了。
第六天,老江又蹲了一天,調查沒有進展。第七天,老江再次看到了希望。小林和那個女的出門了!小林走在前面,那女的在後面走,兩人一起上了往集美的公交車,老江緊隨其後。
在集美下車後,老江一直跟在十幾米外觀察著,攝像機錄了幾個小時之後,終於有了收穫。兩個人走近、說話、牽手,突然,那女的抱住小林。這一切,老江都用攝像機記錄下來。雖然,他在拍時,旁邊路過的人經常以奇怪的眼光看他。
兩個人抱在一起,這樣的證據,老江還不滿意。當天晚上,他再次跟到了住處。這次,和老江一起來的,還有小雨和小雨的哥哥。他們商量好,既然警方不受理,乾脆自己取證。於是,等到第八天凌晨兩點多,他們上去敲門。小林出來開門,他們六人就衝進小林住處。這是一個套房,好多個房間,他們幾人先到小林睡的房間裡,在這裡,老江用照相機拍下一個女人的睡衣、睡褲。
然後,他們開始搜查其他房間。在另外一個房間裡,他們找到了那個女的,小林的皮鞋就在這個房間。這時,小林已經跑得不見踪影。
小雨就指責那個女的:“你明知道他已經結婚,為什麼還要勾引他。”那個女的回答說:“又不是我勾引,是他自己要找我的。”老江錄下了這句話,他認為,這個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第三者承認了與小雨丈夫的婚外戀。
至此,歷經八天調查,老江完成了自己的取證工作。他把所有的證據移交給小雨的哥哥,退出了這個婚姻糾紛,接下來,小雨將去找律師,跟丈夫打官司。老江說,官司結果如何,他不管,因為這些已經超出他的業務範圍了。

離婚訴訟“外遇調查”在廈並非個案

請私家徵信為離婚訴訟取證,小雨的做法在廈門並非個案。目前廈門許多婚姻糾紛,女方都希望能拿到丈夫婚外戀的證據;希望這類證據能夠在離婚訴訟當中得到法官的同情,獲得主動權。因此,雖然私家徵信查到的證據,在法庭上能起多大作用還不得而知。但在市場上,這項婚外戀取證業務已經日漸紅火。
據記者調查,近幾年,廈門私家徵信漸漸增多,而這些私家徵信社主要業務就在“外遇調查取證”。特別是今年情人節,許多人把這一天當做掌握“情況”、取得證據的突破口。廈門各家徵信社的業務量因此暴漲,生意最好的一家徵信社在情人節這一天接到了14單調查委託。
但是,有一個關鍵問題,即私家徵信拍攝到的這些錄像和照片,在法庭上的法律效力如何?私家徵信的調查行為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呢?對此,各方看法不一。老江認為,自己取的證是有法律效力的,磁帶錄像是真實的記錄,就完全可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
跟踪、偷拍,這些行為難道不是侵犯他人隱私嗎?對此,老江不是不明白,但是他認為私家徵信社就是在法律邊緣行走,工作本身就是“跟法律打擦邊球”。
老江說,他知道自己有些行為是侵犯個人隱私。但問題是被取證人不會知道,這些證據是老江拍的。老江只需要把拍攝到的內容交給委託人就可以了。法庭上,當事人和法官可以看到老江的“作品”,但“作者”老江實際上是一個隱匿者。
而且,即使被取證人知道拍攝者是老江,要起訴他侵犯個人隱私,舉證也很困難。私家徵信們在偷拍時,正是利用了這一法律漏洞,因此他們不擔心承擔侵權責任。

專家說法

徵信取證,能當證據嗎?

●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私家徵信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屬於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的對象,私家徵信社本身也不敢公開以私家徵信的名義辦公營業。
聘請私家徵信取證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私家徵信在取證過程中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將構成民事侵權甚至犯罪,而聘請私家徵信的人可能要共同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不過,通常當事人自己在自家住所內進行的錄音錄像,或對自己的配偶所進行的錄音錄像不會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私家徵信的行為屬於非法經營,他們的跟踪以及錄音錄像行為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他們的違法取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海滄法院法官郭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目前私家徵信不受法律保護,私家徵信取得的證據是違法的,違法獲得的證據就不能進入雙方質證。
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偷拍、偷錄的證據法庭可以採用。比如說,當事人在自家裝了一台攝像機,然後配偶帶了第三者回家,這種情況下拍攝的證據,法庭可以採納。因為,這是不速之客闖入自己家裡。

離婚取證,有哪些途徑?

●林志銘律師:當事人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也可以委託律師調查收集證據,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但是不應當聘請徵信機構的人員進行取證,這樣做的結果不僅證據得不到法庭的採納,還可能要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離婚訴訟中,對方有外遇並不是判決離婚的必要條件,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同樣可以起訴要求離婚。而在分割財產方面,《婚姻法》規定: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但並沒有規定與他人同居者會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因此,即使能夠證明對方與他人同居,也不能多分財產。所以,收集對方有第三者或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對離婚訴訟意義不大。
在訴訟中比較重要的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缺乏這方面的證據會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嚴重失衡從而損害某一方的利益。目前,夫妻一方存款的證據比較難以取得,相關金融機構未能提供全面可靠的檢索服務。這就需要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就要留意收集證據和證據線索。
●郭靜法官:離婚案件,取證確實有一定難度。儘管如此,當事人還是有許多合法的取證途徑的。比如,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調查配偶是否有第三者。這些證據,不一定是照片,可以是他們的租房記錄,也可以是證人證言,還可能是婚外情生下的孩子。只要是合法調查到的證據,是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使用。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受害人可以向110報警,或向居委會求助。報警記錄、醫院救診記錄、受傷的照片,這些都是合法證據。居委會工作人員、警察、目擊者的證人證言,也是合法證據。
此外,合法有效的離婚取證,還包括: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等等。在家庭暴力方面取證,可以做傷情鑑定;財產方面,可以委託房產評估的專業機構調查取證,總之,通過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他們提供的鑑定結論也是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
“外遇”調查

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請私家徵信做另一方的“外遇調查”,這樣的事在廈門並非個案。
讓人費解的是,私家徵信不受法律保護,這樣取回的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極小,卻還會有人找他們。
離婚訴訟該如何取證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期說法,為此採訪了法官、律師,對此做了探討。

私家徵信的“外遇調查”能否當證據,各方見解不一。而最近海滄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個人隱私的離婚訴訟,法院保護個人隱私的做法,值得我們深思。
海滄一對夫妻鬧離婚,妻子拿出丈夫平日里寫的日記,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希望法院准予離婚。丈夫反駁說,日記屬於個人隱私,不能作為離婚申請的證據。於是夫妻二人在法庭上進行了激烈爭辯。
林女士當庭拿出丈夫平常寫的日記,提交給法院。
林女士說,丈夫在日記中記載對她外出的不滿,並懷疑她與別人有不正當關係。這些日記內容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針對妻子的起訴,陳先生不同意離婚。他反駁說,妻子沒有徵得他的同意就向法院提供日記,侵犯了他的隱私權,這樣的日記內容不能作為離婚的證據。
海滄法院最終沒有採納這份日記證據,法院判決駁回了林女士的起訴。
本案主審法官郭靜對判決作出解讀,她說,法院最終沒有將陳先生的日記採納為證據。因為日記作為個人情感的載體,屬於個人物品,也是隱私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林女士以侵犯丈夫隱私權而取得的證據不合法,因此法院對日記證據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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