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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4 日  星期五   晴天


私人徵信揭秘:探隱私吃“上家”敲“下家” 分類: 徵信/徵信社

私人徵信揭秘:探隱私吃“上家”敲“下家”
說到高雄縣徵信社,很多人都會自然地聯想到福爾摩斯。在南京,也有一批數量不少的私人徵信。不過,他們沒有福爾摩斯戴墨鏡、穿風衣加帽子那麼招搖。這些私人徵信沒有合法身份,受高額利潤的誘惑,很多沒有經過專門訓練的人也混跡其中。有的在調查過程中違法取證,侵犯公民隱私權,甚至利用獲取的證據吃了“上家”敲“下家”。

 

  近日,記者採訪了南京第一家獲工商局批准、可以從事證據調查的華成律師事務所。證據調查部顧澍律師向記者透露了南京一些地下私人徵信的行為特點。

  私人徵信的四大謊言

  【謊言一】保證拍到床上鏡頭

  【案例】 張老太的兒子經常出差,老太太發現只要兒子不在家,兒媳婦就變得神秘兮兮的。家裡有電話來時,經常是接通了對方不說話,兒媳婦接手機也總是躲著藏著。

  一天,兒媳婦在接了一個電話後匆忙出門,說是要去單位有急事。媳婦走後,婆婆發現她忘了帶鑰匙就追出門去,卻看見她和一個陌生男人一道往單位的反方向走去。

  這下,張老太更加堅信媳婦一定跟別的男人有染。於是,她開始尋找私人徵信跟蹤媳婦。在這個過程中,多家徵信社都承諾張老太,一定會拍到抓奸捉雙的“床上鏡頭”。還保證做到兩點:1、説明確定"姦夫"到底是誰,2、找到他的具體位址。

  結果,因為價格問題,張老太最終放棄了雇徵信的想法。
偷拍他人性愛鏡頭是違法的,這樣的照片即使能拍到,也不能拿到法庭上作證據,搞不好自己反倒成被告,罪名是侵犯隱私權和強行闖入私人空間。(當然,公安部門的刑偵除外)

  顧律師說,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非常嚴格,不僅要求類似偷拍偷錄的證據確實能反映當時的情況,而且要求這些證據是從合法途徑獲得的。顧律師介紹了幾種合法的做法。

  在一次調查中,顧律師經過幾天跟蹤,發現“二奶”竟是委託人的妹妹。他沒有貿然找來委託人強行闖入,而是在兩人居住地附近走訪,做了大量筆錄,證明兩個當事人長期在此以夫妻名義同居。最終使委託人在起訴離婚時獲得有利的判決。

  另外,用技術手段提取證據也可以繞開了偷拍的敏感問題。比如,發現兩個當事人同時進入賓館,當他們退房後,可迅速訂下該間房,並要求不打掃。進入後把房子裡留下的毛髮、床單上的精斑等證據取下就可以了。

  當然,也並不是所有的照片都不能拍,以下幾種情況就可以是例外:比如委託人的配偶在自己的住所“出軌”, 因為委託人是在自己家裡裝攝像機,這種行為並不違法。另外,被調查人雖然在屋內,但未拉窗簾,在屋外拍下的鏡頭也沒問題。如果被調查人在公共場所有曖昧舉動,則視同放棄了自己的隱私權。

  【謊言二】查不出問題就退款

  【案例】 王先生因為懷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欲找一個私人徵信社查個究竟。他在眾多資訊收集公司的小廣告中,注意到有一家公司承諾“查不出問題就全額退款”。於是,他將信將疑地上門諮詢。

  一個自稱徵信行業中的老江湖的男人告訴他:“查婚外情收費3000,跟蹤7天,如果查不出問題,保證3000塊全部退給你。但是,我這7天也很辛苦,你得象徵性地按每天100塊給我個車馬費。”

  王先生一聽,感覺對方說得也有道理,就同意了。結果,7天后,他被告之自己老婆“沒問題”,徵信社也按協定退給了他2300元錢。

  【點評】 顧律師說,整個事情的過程看似沒有問題,其實存在很多漏洞。

  首先,“無效退款”的保證有“偽造證據”的嫌疑。因為受委託的徵信不能在調查前,就肯定委託人說的就是事實。為了不退款,他就很有可能製造假證據,無中生有。

  其次,每天100元的辛苦錢其實就是陷阱。試想,一個徵信如果同時接到幾筆這樣的生意,那不要笑死了。他可以舒舒服服在家坐收辛苦費,到時間只要跟委託人說句“沒發現什麼情況”就可以了。

  【謊言三】證據已拿到手,需要加錢

  【案例】不久前,吳女士遇到一件忒窩心的事。她剛買的一輛私家汽車無緣無故被人用利器劃得面目全飛。剛開始,她以為是附近的小孩頑皮,沒太在意。可後來,劃車事件變得越來越頻繁,每隔3—5天就發生一次,而且只有她的車被劃,其他人的車都沒事。雖然買了車險,但也經不起這麼折騰。W女士開始懷疑有“仇家”故意跟她作對。

  於是,她根據廣告找到了一家私人徵信社,以5000元的價格雇傭了一名私人徵信,約定該徵信連續7個晚上在她停車處附近蹲點,一旦有人來劃車就拍下全過程。

  開頭的4天,吳女士的車相安無事。直到第5天早上,她起床後發現,車果然再次遭劃。“這下可抓到你了”信心十足的W女士立刻與徵信社所取得聯繫,可卻得到這樣的答覆:“劃車人我已經拍到了,但你得再付3000元辛苦費,才能給你。”吳女士雖然生氣,但也急於知道“仇家”的真面目,於是爽快地又甩給那個徵信3000元。

  可拿著錄像帶回家一放,她傻眼了。畫面模糊不清,晃動很厲害,只能依稀看見一個男人的背影在往前走,然後上了一輛麵包車,在總長不超過3分鐘的片子裡,自始至終沒有那個男人的正面形象,也沒有車牌號。整個錄像片看起來更像是一出人為導演的拙劣作品。

  氣憤的吳女士立刻給那個徵信打電話,卻被告之:“天黑能拍成這樣就不錯了,再說,我只管拍下來,至於你認不出是誰那是你的事,跟我無關。如果想查清楚,再給我5000塊,保證沒問題。”第二天,吳女士找上門去理論,已是人去樓空。

  【點評】 顧律師說,委託人與徵信公司事先一定要簽定合同,寫清服務專案,收費等情況。徵信公司中途以掌握證據為由要求加錢,是違反職業道德的做法,委託人要謹防受騙。

  另外,在一些涉及委託人自身利益的調查中,也要注意分寸,小心所謂的徵信在抓住把柄後,反過來敲詐委託人,甚至在收了被調查者的錢後,反過來坑害委託人。

  【謊言四】債要不回來,下條腿給你

  【案例】 三年前,陳先生借了8萬元給一個朋友,礙于面子,當時沒有打欠條。可現在,那個朋友卻翻臉不認帳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陳先生決定找私人徵信解決問題。

  他找到一個專門幫人要債的徵信社,希望對方從別的途徑幫自己搜集債務人欠款的證據。可那個徵信聽完陳先生的敘述後,竟然很冷靜地說了句:"給我5000塊,我保證10天內給你要回來,否則我把欠你錢的人的腿下一條給你。"

  這一句話,把陳先生驚出一身冷汗,怕鬧出人命。他趕緊表示要回家再考慮考慮,便離開了徵信公司。

  【點評】 顧律師給記者舉了個例子,曾經有個老徵信在接受委託後的第二天就幫人討回了一筆爛帳,不過,他的“大膽”做法實在叫人乍舌。

  那天,李某接到兒子的小學老師電話,說自己的孩子上午沒來上學,他開始以為是孩子淘氣,可到下午5點,兒子卻在兩個陌生人的陪伴下,高高興興地回了家,說兩個叔叔陪他玩了一天,還帶他去吃麥當勞。就在李某納悶的時候,其中一個高個陌生人開口了:“我們接受某某的委託,希望能把你們之間的債務了結。為了表示誠意,今天帶你兒子玩了一天,下次再帶出去,就不知道要玩幾天了。”一番話說得李某心驚膽戰,當場把欠款連本帶利全部還清。

  顧律師說,這樣的要債方法確屬極端,但有很多所謂的徵信則會採取貼身要債的辦法,24小時跟著你,吃住全堵在你家門口,什麼時候還錢,什麼時候撤退。

  實際上,這些辦法都是不可取的,搞不好反而給委託人惹來麻煩,甚至災禍。專業律師取證的做法,應該是發律師函給對方以法律上的震懾,其次也可以通過合法錄音等一些手段來達到目的。
 

私人徵信路在何方

  “‘徵信’是你們記者喜歡用的字眼,其實,準確的說,我們應該是證據調查員。”華成律師事務所證據調查部顧澍律師一上來就糾正記者。

  “而且,我們的業務不涉及刑事範圍,也不能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我們的任務就是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合法説明委託人解決麻煩。其實,我們一點也不神秘。”

  據瞭解,由於“私人徵信”很容易被與跟蹤、偷拍、調查、揭底等行為聯繫起來,所以, “私偵”在國內的爭議很大。它作為一種職業,至今仍未開放,也不能進行工商登記。目前,南京市記憶體在的眾多“私偵”都是打著“商務調查”、“資訊諮詢”的旗號,而沒有一個真正叫私人徵信所的。他們以半公開或隱蔽的地下組織形式從事個人民事調查,這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秘密。從業人員也大多自稱是退休員警和退伍偵察兵,接受過偵查方面的專門訓練。

  顧律師說,南京私偵的業務中,“包二奶”的調查占了相當大的比例。特別是《婚姻法》的修改讓人們知道了“婚姻過錯方”的提法,因此,這類調查擁有了潛力巨大的市場。顧律師甚至開玩笑說,正是“二奶”們催生了“私人徵信”。

  而現在,私人徵信業務範圍已擴大到電腦軟體的著作權糾紛、打假、市場調查、金融取證等方面,市場前景十分廣闊。但這種發展卻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結果造成了這個行業極不規範、良莠不齊。很多人隨便租一間房,拉幾個人便成立了“徵信所”。

  顧律師認為,私人徵信的調查只要不侵犯被調查者的合法權利並且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和鼓勵。以查“二奶”為例,每年都有那麼多婦女投訴婚姻的不幸,但因為缺乏證據而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援。如果私人徵信能夠解決這種“取證難”問題,對婚姻中的受傷害方是有積極意義的。

  新聞連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公安部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徵信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1993年9月7日):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徵信所性質的民間機構。

  二、對現有“私人徵信所”性質的民間機構要認真清理,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禁止以更換名稱、變換方式等形式,繼續開展類似業務。

  三、要加強對公安系統內部人員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任何單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協會、學會)和個人(包括離退休人員)組織或參與“私人徵信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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