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雅虎准結合
美商微軟和雅虎公司向公平會申請域外結合關鍵字,依公平法第十二條規定,附加負擔但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在臺灣領域關鍵字廣告外進行結合,由雅虎公司將核心搜尋技術授權予微軟公司,微軟公司整合雙方之搜尋引擎及關鍵字排名平臺,並成為雅虎公司前述平臺之專屬提供者,而雅虎公司則負責雙方「頂級直接關鍵字排序」業務推展及經營,符合公平法所說的結合型態。
另外,微軟和雅虎在臺灣的子公司上一年度營業額均超過四十五億元,對臺灣相關市場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的影關鍵字廣告行銷響,應予管轄。又雅虎公司在我國之子公司於網路廣告及關鍵字廣告之市占率均超過四分之一,已達結合申報門檻規定,所以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結合後,國內關鍵字廣告平臺家數不變;而微軟公司整合彼此技術,雖成為雙方搜尋引擎優化及關鍵字廣告平臺獨家專屬提供者,依據合作協定營收分配機制,雙方於關鍵字廣告業務及搜尋引擎行銷之經營彼此仍互為競爭,所以不禁止兩家公司結合。
不過公平會設定了三像附加負擔:一、申報人不得利用因本結合而取得市場地位為不當限制搜尋引擎最佳化之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事業交易之行為;二、與交易相對人從事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或約定具限制競爭效果的交易條件;三、不當價格決定、維持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關鍵字行銷位行為;結合後三年內每年十二月底前提供公平會關鍵字廣告市場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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