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設置台北招牌設施實施辦法
記者從市容園林委獲悉,天津市近日完成對《天津市設置台北招牌設施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工作並予以實施。辦法對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許可事宜進行了明示,並劃定了戶外廣告設置“禁區”,凡申請在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區和保護性建築等建築物或者地點設置戶外廣告的,一律不予批准。
《辦法》還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禁設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戶外廣告設施;禁設侵占有損公共綠地,或影響市容景觀的戶外廣告設施、危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中心城區主幹道路隔離帶內也在禁設範圍之列。
《辦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區和保護性建築、標誌性建築、各類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音樂廳、展覽館、圖書館及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一律不予批准。 《辦法》還明確了多個道路和區域的戶外廣告行政許可“禁令”,比如泰安道(台兒莊道至新華路)、成都道(南京路至昆明路)、解放北路(曲阜道至解放橋)、五大道風貌建築保護區(成都道以南,馬場道以北,西康路以東,馬場道、南京路以西範圍內)、天津大禮堂周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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