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謂韓非乃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此說當否?試論析之。
羅香林將中國的民族靈魂分為三個階段 : 道器并重的植根期、道器充滿的發育期及道器漸離的儒化期。韓非子正處於發育期,此際道器充滿。韓非生當戰國晚期,政治社會秩序更形混亂,前期法家思想已不能完全適應當時之情況;故有韓非子之起;勞思光《中國思想史》有云:
「韓非是法家思想的綜合者與思想體系的完成者。」
誠一語中的。韓非不單對前期法家各派學說有所繼承,而且加以融合,系統化。
首先,韓非以為治國必須重法,此說承自李悝與商鞅。李悝相魏文侯,重法,造《法典》,開成文法典之先河。商鞅為「重法派」之代表,入秦主事,修明法度。他認為立法要明確,使人民有路可依,不妄圖,而且「信賞必罰」。賞:一定要厚;罰:一定要重。此謂「刑賞二柄」,君主只要握有二柄,便可有效統治國家。
韓非對李悝有所稱引,見於《內外儲說》中。至於對商鞅之繼承,則更為明顯。他曰: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只要國君有刑有賞,法令嚴而周密,且隨社會改變而變更,則「民安而國治」。
然而,韓非更指出「徒法而無術」之弊。《定法》篇云:
「無術以知姦,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
例如秦國張儀攻魏,范睢攻韓,穰侯攻齊,秦國一無所得,他們卻得私人封地。所以國雖強;然人臣得益,國君無利。再者,商鞅只知爵賞勛功以立威信,而不知「循名責實」之道,不明白上陣殺敵和做官之不同,令官爵之施與其材俱不備,使國家冗員增加。
可見韓非集各家之大成,不是純粹的繼承,而是加以改變,融合的。
其次,韓非以為君臣之間無仁愛信義,主張用「術」。此說繼承自申不害。申子助韓昭侯治韓十七年,強調君主要以權謀操縱臣下,暗別忠奸;且「循名責實」,各守其職,官員按其本職辦事,做多做少也要受罰。
韓非則以為人臣皆有謀奪君主之位之心,君主要隱瞞自己,不表露心意,不對臣下偏寵,做到「察察為明」,辨明忠奸,故《定法》篇有云:
「君無術,則蔽於上」
同樣地,韓非指出「徒術而無法」之不足。例如申不害不整理晉國之舊法與韓國之新法,給人臣謀私的機會,只採用對自己有利的法例。再者,申子主張「治不踰官,雖知弗言。」但韓非反對,《定法》篇有云:
「人主以一國目視,以一國耳聽。」
若人臣知道也不說,那君主無所假借,對君主不利。
故此,韓非之論「術」,比申子細密,其主法術相維,參酌運用,又一證其為法家之集大成者。
此外,韓非又力主「重勢」,此說出自慎到。慎到為「重勢派」代表。慎子曰:
「賢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詘賢者也。」
人君的賢不肖,根本無甚重要。最重要的,是君主有其勢位,足以駕馭臣下,使人臣不得妄動。
韓非以為勢就是權力,君主必須把握。《難勢》篇云:
「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
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
又曰:
「夫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制不肖。」
「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
可知韓非對勢極為重視,此因世上賢人太少,不足倚靠,韓非有曰:
「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
勞思光《中國思想史》有云:
「勢就是權力,國君如不能把握有絕對的權力,
法不過徒具形式,術亦無所施其技矣。」
此言甚是,而韓非明白此道,力主法術勢並重,實集法家各派之大成。
尤有甚者,韓非重視經濟發展,此說出自齊相管仲。管仲通貨積財以富國,作內政寄君令以強兵,為法家鼻祖。他重經濟,主張君主推行「耕戰之策」《管仲》。他曾言:
「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韓非子則以為兵和農是富強之資本,國家需要加以重視,達致「重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凡對國家無利,不合「功用」準則的人,如游食坐祿之士,必須除去;並且要有「器」,故主張改良生產工具方法,增加生產,加強國力 可知韓非之重耕戰,實源自管仲。
另外,春秋時代鄭國的子產,內修政治,外抗強國,鑄有《刑書》,含有濃厚的法治思想,尤主張嚴刑峻法。此說對韓非亦有所影響,尤以其「重法」觀為甚,韓非在《顯學》中便對其說有所稱引。
綜而論之,韓非實集法家各派學說之大成。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有云:
「尊君權,重法治,禁私學,乃當時現實政治的必然趨勢,
法家之學不過將其加以理論化而已。」
而從中主導這理論化之過程者,則為韓非莫屬;無怪學者如勞思光,蕭公權均以此說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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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漢代察舉與唐代科舉之區別,并析論二者之得失。 (1997)
錢穆云:
「漢和唐,是最能代表中國的兩個朝代。」
其表現於選士方法上亦然。現述二者之區別及析論其得失。
漢察舉與唐科舉為兩種截然不同的選士方法,其主要區別大致如下:
在選士標準方面,漢代察舉重德行,唐代科舉尚才識。漢察舉 「孝子」、「廉吏」,顧名思義,重孝行廉風,品德修養。後郡舉茂才,雖重才幹,但也顧及淳厚,質樸,節儉及謙遜。光武帝所定的「四行」選士準則,亦以「德行高妙,志節清白」為首。
唐代眾科目如明經、進士、明法、開元禮等等,全皆以不同知識學問為選士標準, 以學識高低為依歸,考生須兼備經、史、文學及策論的能力,并具身、言、書、判的條件,明顯重視個人才能多於德行。
然於選士方法上,漢採察舉推薦,唐則用考試。漢察舉孝廉,即由中央或地方官察選孝子廉吏任郎官,州郡長官亦向中央推薦有才幹節義的茂才。被察舉者屬被動性質。
唐科舉則先於京師以不同科目考核士子,後再由吏部察其身、言、書、判、後方入仕。足見其取士方法為考核測試,孝生主動參加考試。
最後,在選士權的性質言,漢混淆不清,唐則清晰獨立。漢由郡太守負責察舉,身兼行政與選舉大權,混淆了行政與選舉權。唐代的選舉,改由禮部負責,州縣官僅須選拔鄉貢士子。且禮部亦僅負責人才選用,官吏考績則歸於吏部,權責分割明晰。
察舉與科舉皆有助臻成漢唐盛世,功不可沒,然自身亦有缺失,現析論二者之得失利弊。
在漢代方面,察舉制的一大優點在於有助鞏固漢室政權,加強統治。嚴耕望云行政權的性質有單軌與雙軌之分 ; 消長則有分權與集權之別。漢初粗定天下,因功臣,外戚及富賈之存在,政權正處於雙軌及分權的狀態。透過察舉,漢室可選拔吏民加入政府,亦可網羅奇才異能及懷才不遇之士。這種「消納」的作用,有助削減特權階級的專橫,鞏固漢室的統治。
其次,選才重德,使風俗純良。「孝子」、「廉吏」重孝行廉風,光武帝更刻意提倡氣節,官吏多由「孝廉」出身,鼓勵了敦品勵行之風氣,故錢穆云:
「兩漢吏治,永為後世稱美。」
誠與漢察舉有密切關係。
最後,可開放政權,調和文化。漢察舉孝廉,後演進到按人口多寡分配察舉名額,由是把參與政治之大門開放給全國各地,不論人口多少,皆得以被選拔,是而政府始終代表全國性。地方政府避用本縣人為長官,則免其陷於地方性。使全國上下互濟,左右相通,增加社會的能動性,促進文化調和,不致偏榮偏枯。
唐代方面,科舉制提供一公平客觀標準選拔人才,使之參與政治。禮部及吏部試,前者考才學,後者考幹練,皆有法可循,打破門第壟斷政權的局面,開闢一道讓平民素衣入仕之途。《唐史》有記:
「科舉者,國家以考試取用人才之謂也。」
錢穆亦云:
「懷牒自舉,公開競選,可以免去漢代察舉制必經地方政權之選擇。」
誠允論也。
另外,科舉挑選細密,使唐一代人才輩出,奠定富強之基。唐中式者均兼備經史、 史、文學及身、言、書、判等條件,才德兼備,道器并重。由進士科出身的名臣有房玄齡、宋璟、裴度等。杜牧曰:
「國朝自房粱公降,有大功,立大節,率多科第人。」
助成就唐代之,文治武功。
最後,唐代科舉重詩賦,刺激文藝學術的絢麗發展。唐詩人出身自進士的有王維,白居易、韓愈、柳宗元等。除唐詩外,唐傳奇亦極之發達。又《唐史》有云:
「唐中世以後,文學運動掀起一高潮,亦詩賦取士之效果。 」
唐詩更被王國維譽為 「一代之文」。足見其成功。
錢穆云: 「任何一制度,決不會絕對有利而無弊,也不要有弊而無利。」誠然察舉及科舉亦自有其流弊及不足。
漢察舉的主要缺失在於選士標準有欠客觀,并不公平。因察舉權在地方長官,有志入仕之徒爭相奉承太守,賄賂公行,舞弊營私,如東漢時,河南尹田欽察舉六人,竟有互人為當朝權貴所指明者。又《後漢書》記:
「州牧郡守,承順風旨,辟召選舉,摒賢取愚。」
足見其弊。
又士子為求提高名聲而假意行善,欺世盜名。漢童謠譏之曰:
「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於泥,高第良將怯於雞。」
王符《潛夫論》更謂:
「群僚舉事者,或以頑魯應茂才,以桀逆應孝子,以貪饕應廉吏。」
足見矯行之嚴重。
最後,察舉制造成仕途充斥及釀成黨錮之禍。漢代一百多個郡,每年至少有二百多名孝廉上舉中央,二、三十年後,孝廉充斥,別的選士方法亦為之阻塞。又漢代崇尚德行,直接促成一股 「清議」力量,在和帝以後與朝廷大夫結成一黨,對抗宦官,引致黨錮之禍,善類一空,國亦隨之。
唐科舉之「公卷」及「通榜」制,後因開放反成流弊。評核考生不因應試答題的優劣,只取名聲之高低。如韓愈因負盛名,凡經他好評的士子多被錄取;裴思得宦官仇士良推薦而得狀元,足顯其法之未盡公允。
另一大唐科舉流弊為士風之頹壞。唐尚詩賦,德行居次,及至傳統門第漸次消融後,出現「士風輕薄」的情況。陳寅恪曰:
「故唐之進士科,與娼妓文學有密切關係。」
又《文獻通考》有載:
「進士者時共貴之,主習褒貶,實在詩賦,故士林鮮國體之論。」
唐科舉亦造成仕途充斥及間接助長黨爭。唐科舉取錄名額有限,投考者無限,造成求官者多,得官者少,政府於是不得不擴大組織,加以安插。錢穆稱之為:
「士十於官,求官者十於士,士無官,官乏祿,而吏擾人。」
而牛李黨爭,亦因屬明經或進士出身,前保守因循,後者開放進取,雙方互相傾輒達四十年,誤及國家。王夫之謂:
「朋黨爭衝,國是大亂,迄於唐亡而後亡。」
足見其禍害。
括而論之,漢察舉及唐科舉均各有利弊,但若論選才應以一客觀公平公開之準則, 則唐略勝一籌。誠然唐科舉確能做到錢穆所言的四大可以:
「可以消融社會階級的存在:
可以促進社會文化之向上;
可以提高愛國心;
可以團結各地域於中央統治。」
無怪孫中山先生視科舉為《五權憲法》之一。
很利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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