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現狀、利弊及完善建議
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公證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 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包括三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 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三是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後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
婚前財產公證在國外是一項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卻並不算長。20世紀80年代時。這項公證業務幾乎是一片空白。20世紀90年代以後,有部分公證英文翻譯處 開始辦理這項業務,人們逐漸對婚前財產公證有了一定的認識。進入新世紀以來,人們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許多人能夠心態平和地談論婚前財 產公證,甚至表示可以接受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彼此尊重的體現,萬一婚姻發生意外,也等於添了一把保護傘。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調查顯示 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對公證報以肯定的態度,日常工作中也有很多人前來公證處咨詢婚前財產公證的內容,實際生活中真正來做此公證的還是極少數,雖然婚前財產公 證呈逐年上升態勢。其所占公證業務比例仍然非常低。相對其他公證業務的突飛猛進,這項公證依然發展緩慢。可以說,婚前財產公證具有“說著好、做著難;問的 多日文翻譯,辦的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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