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註冊常見問題
採用一個與別不同和不會侵犯他人權益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意思可包括使用該商標或類似的商標於不相同的貨品,因此,即使你的產品與該馳名商標所涵蓋的產品極為不同,你亦可能會被指侵犯他人權利。
內地的商標註冊及保障制度與香港並不相同,因此你應分別在兩地註冊你的商標。如只在內地註冊某商標,該商標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獲得保護。
應儘早為你的商標註冊,以確保你可在業務上使用該商標,並可對任何侵權行為即時採取行動。
如你準備為使用商標批出特許,你應訂立一個完善的特許計畫。
如有人在香港侵犯你的商標,你應根據《商標條例》採取行動。
如發現你在香港的貨品或服務的商譽及聲譽受到別人冒充,你應採取法律行動。
問:馳名商標毋須在中國香港使用或享有聲譽。是否不會因不予使用而被刪除?
答:即使擁有人沒有在中國香港經營業務或擁有商譽,馳名商標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護 (如擁有人有權反對就不同貨品服務而提出的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但透過註冊 (防禦商標除外) 而得到的保護必須有實際使用支援。
問:馳名商標有什麼其他的保護?
答:如某商標的使用對某馳名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則有關馳名商標的反侵犯法律程式可擴大至不同的貨品或服務。即使沒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有關馳名商標在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被侵犯性的使用,並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則馳名商標擁有人有權發出強制令。極為馳名的商標可獲防禦商標保護。
問:新的商標法例是否仍然如舊法例將商標註冊區分?A部和B部?
問:何時可依公約優先權在中國香港提出註冊申請?
答:雖然理論上可以在規定的六個月優先權期間的任何時間內提出註冊申請,但是仍應盡可能及早地提出註冊申請,並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聲稱具有優先權。一旦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處將暫時將此商標引用作為反對其他尚未公佈的在先商標申請。如在先商標申請已在香港知識?權公報上公佈並獲註冊,這並不影響具有優先權的商標獲得註冊,因?前一商標並不是可對抗後一商標的"在先商標"。如在先商標申請仍處於"反對期”,即在公佈的三個月內或該期間的延展期內,優先權人可通過提交反對通知而行使其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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