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加盟商的欺詐
在特許經營中的欺詐有很多,既有特許人(尤其是那些假特許人)對加盟商的欺詐,也有加盟商對特許人的欺詐,且後者亦非常普遍,有時其危害甚至可以使一個特許品牌徹底死掉。
由於特許經營法律法規中的“資訊披露”主要指的是特許人的資訊披露,而非加盟商的資訊披露?熏所以,人們在社會上經常看到的、聽到的特許經營欺詐故事中的欺詐者就多是特許人這個被人們“認為”是特許經營關係裡的“強勢”方,而加盟商則多以“受害者”、“弱勢”的形象出現。
這樣的事情看得多了、聽得多了,人們很容易便形成一個概念,即特許經營中的欺詐者主要是特許人,而加盟商則是值得同情的一方,是被欺詐者。
規範特許關係
然而事實上並非完全如此,真實的情況是,在特許經營中的欺詐有很多,既有特許人(尤其是那些假特許人)對加盟商的欺詐,也有加盟商對特許人的欺詐,且後者亦非常普遍?熏其危害甚至可以使一個特許人的品牌徹底死掉。但遺憾的是,人們只注意了防範特許人對加盟商的欺詐,卻忽略了加盟商對特許人的欺詐。因此,研究加盟商對特許人的欺詐是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的。
首先,為了特許經營關係中的更公平。不能一碰到欺詐,立刻就去揪特許人的毛病,而應該客觀地分析,有可能是加盟商在欺詐特許人。只有公平的處理,特許關係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
其次,保護特許人的合法利益。對於以各種手段侵害特許人合法利益的加盟商,也應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特許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特許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護,商業環境才能更有利於特許人發展事業的積極性。
第三,促進特許經營的發展。為了使特許經營能充分發揮其在推動社會經濟、塑造企業品牌、促進就業創業、提高人民大眾生活品質等方面的積極意義,必須依法、合理地打擊加盟商的欺詐,保障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更多的優秀品牌、更多的行業內的企業採用特許經營的模式。否則,特許人一旦面臨著可能被欺詐而又欲訴無門的境地時,他們往往會放棄採取特許經營這種模式。經過調查不難發現,許多知名品牌之所以遲遲不做特許經營的主要原因之一,不是別的,正是特許經營中的來自加盟商的可能欺詐使他們望而卻步。
最後,規範市場秩序,減少不正當競爭。一些人或組織利用加盟的方式,從特許人那裡“偷”得了各種軟、硬資源,然後自己另行單幹,或有意洩露特許人的商業秘密,或採取別的非法手段,直接與特許人競爭或直接損害特許人的利益,這種不正當的競爭方式會直接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促進機會主義、投機取巧、不勞而獲思潮的氾濫,非常不利於全社會的自主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必須予以堅決打擊。
加盟商的欺詐手法
要想防止和打擊加盟商對特許人的欺詐,首先必須瞭解常見的加盟商對於特許人的欺詐手法都有哪些。一般而言,加盟商常採取如下方式對特許人實施欺詐:
加盟商在特許人規定的區域、店數之外私自開店。比如“避風塘”的許多加盟商就這樣幹。雖然“避風塘”不是合法註冊的商標,但既然加盟了,就要遵守特許人的區域、開店數量約定。否則,加盟商的超越特許授權範圍外的做法,必然會打亂和損害特許人的事業發展規劃,對特許人、對特許體系中的其他加盟商都是非常不利的。
把加盟作為偷藝、然後自己單幹的跳板。這樣的例子多得數不勝數。如果稍微留心,人們就會發現,許多同行業中的不同品牌企業其實都有一個共同的“源頭”,許多品牌的競爭者本來就是該品牌的一個加盟商。
洩露特許人的商業秘密。比如,讒嘴鴨、土掉渣燒餅的秘方都曾在網上賤賣到只有幾元錢,這樣驚人的“批發價”顯然有一些加盟商的“貢獻”成分在內。這樣的行為對特許人的打擊幾乎是致命的。
做假賬,逃避繳費義務。對於按銷售額或利潤等的一定比例而非固定值來收取權益金或廣告基金的特許人而言,欺詐性的加盟商常常會做假賬,以減少應向特許人繳納的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
在加盟終止後,繼續使用具有特許人標誌的物品、技術。比如小天鵝餐飲曾狀告其一個加盟商在加盟結束後仍然使用帶有小天鵝標誌的物品,並成功向該加盟商索賠數十萬元。
然而,對於看得見的東西,特許人易於發現和制止,並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像技術之類看不見的東西,加盟商即使使用,特許人有時也很無奈,因為沒有明顯的“贓物”或證據。所以這種對於“隱性”資源的欺詐,常常是防不勝防的。
違反特許人的統一化規定。比如私自提供非特許人體系內規定的產品或服務,私自改變價格,私自改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品質,私自從非指定供應商處進貨等。這些都會對特許人的品牌有巨大的損害。
特許人為加盟商的過錯埋單。在實際生活中,不但特許人會卷錢“失蹤”,加盟商同樣會玩“失蹤”。2005年5月,瀋陽一家藥店的加盟商突然失蹤,聞訊而來的幾十名供應商要債無門,便將“矛頭”直指其連鎖總部,令總部措手不及,最終總部不得不為幾十萬元的貨款“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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