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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財務與債務:
1. 本會須備存足夠的收支記錄,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政報告。
2. 本會所收經費的用途如下:
甲. 為達成本會宗旨所舉辦活動之一切支出。
乙.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但此經費不能以薪金或其他形式付給常務委員或本會任何成員。
3.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四人中任何兩人簽署,加蓋本會之支票印鑑,方為有效。
4. 所有支出均須得常務委員會核准;但每單項不超過港幣壹仟元正之支出,得在付款後,由司庫提請常務委員會追認批准。
5.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積存經費。若有需要,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6. 本會得接受外界贊助經費,由常務委員會議定該等經費之用途。
7. 如遇有債務或法律責任,常務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而有關之債務或法律責任須由全體常務委員研究及承擔。
8. 倘若本會遭解散,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決定移交學校自行運用,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而該等資產不能以薪金或任何形式分配予常務委員或本會任何會員。
第十一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學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章 解散:
1. 如需解散本會,須經本會之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2. 本會解散時,剩餘之資產須按本會章第十章第8條款規定之原則處理。
第十三章 懲罰:
1. 罰則:
常務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各項失當或不法行為,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由常務委員予以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甲. 違反本會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乙.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且判罪名成立,罰款超過一萬元或監禁超過六個月。
丙. 擅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致損害本會名譽。
2. 退會:
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之委員/會員,其繳付之各項費用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倘屬常務委員,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第十四章 公文證件之鑑別:
1. 本會之印鑑由主席或副主席授權秘書掌管及使用。
2. 本會之支票印鑑由主席或副主席授權司數掌管及使用。
3. 所有由本會發出之文件須加蓋本會印鑑,方為有效。
4. 本會所有銀行戶口支票或付款通知須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四位中任何二人簽署,加蓋本會之支票印鑑,方為有效。
第十五章 附則:
1. 凡本校學生與師長間,產生難於解決之事項或學生不守本校紀律等問題,應由校長或授權老師與該有關家長商談,不應待決於本會。
2. 一切有關本校校長行使職權事宜,不應列入本會會議討論範圍內。
3. 本會所討論事項及其活動以不影響教育局及本校校長職權為原則,亦不可與政府頒布之學校規例及條例有所抵觸。
4.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常務委員會草擬修訂,提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及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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