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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2014年11月15日更新)
第一章 名稱: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 會址: 設於元朗鳳攸南街十號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章 宗旨:
1. 加強家長與學校間之聯繫及合作,使家庭教育與本校教育相輔相成。
2. 探討雙方共同關注之事項,配合本校教學活動之需要,共謀改善學習環境,提高教育質素。
第四章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五章 會員:
1. 資格:
甲. 普通會員:
現正於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均為「普通會員」。每一個家長只可擁有一個「普通會員」會籍,而每一家庭最多擁有兩個「普通會員」會籍。(「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 (一) 該學生的監護人;或 (二)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乙. 名譽會員:
本校舊生之家長、歷任校長、歷任教師均可申請為「名譽會員」。
丙. 當然會員:
本校現職教員為「當然會員」。(「教員」是指受僱於本校的准用教員或檢定教員,而他/她是受僱在本校 (一) 出任中學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二)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2. 權利:
凡普通會員均享有選舉、被選舉、動議、和議、表決、發言及罷免權。當然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 (執行委員會內教師委員職位)、動議、和議、表決、發言及罷免權。
3. 義務:
甲. 凡會員均有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議決案之義務。
乙. 凡普通會員均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章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委員及當然顧問:
1. 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本會得邀請地方賢達及熱心者為「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2. 名譽委員:
本會得邀請曾擔任常務委員會之熱心家長委員為「名譽委員」。
3. 當然顧問:
現任校長及駐校社工為「當然顧問」。
4.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委員及當然顧問得被邀請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但只有發言權,並不享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第七章 會費:
1. 普通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港幣九十元正,以後則不需每年繳交會費。
2. 名譽委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港幣壹佰元正。
3. 名譽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港幣五十元正。
4.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當然顧問及當然會員均無需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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