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26日)針對前總統一家所涉的「」、「南港展覽館」與「」等案進行宣判。其中,在國務機要費罪部分出現逆轉判決,合議庭撤銷原判,改判陳水扁與無罪。
前總統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所涉無塵衣「國務機要費案」的貪污罪部分,高等法院更一審26日撤銷二審有罪判決,改判2人無罪;不過,2人在「國務機要費案」的偽造文書罪,則都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減為10個月。
除了「國務機要費案」外,扁、珍所涉「洗錢案」都被判定有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吳淑珍另涉「南港展覽館案」,更一審認為她觸犯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綜合以上陳水扁被判有罪的偽造文書罪、洗錢罪,合議庭訂定陳水扁應執行刑期為新竹做臉2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300萬元。而吳淑珍被判有罪的偽造文書罪、洗錢罪、圖利罪,則應執行刑期11年6個月,併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皆可上訴。
扁珍的兒子同樣也在這次宣判中,依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併科450萬元罰金;媳婦被判有期徒刑1年,併科400萬元罰金,緩刑4年。
另外,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被列為被告的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前總統府出納,全都依偽造文書被判有罪。馬永成被判處1年4個月、減為8個月;林德訓1年、減為6個月;陳鎮慧則是包車旅遊健晟租賃附司機由前審的免刑,改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減為7個月,緩刑2年。
宣判後,陳水扁的律師石宜琳轉述,陳水扁感謝高院合議庭秉持公平、公正態度判決國務機要費案無罪,至於被判有罪的洗錢案,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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