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中,個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債權人同意解除債務,否則只要債務人還活著,就需要用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還清債務。”“死亡”是消除個人債務的唯一途徑。
雖然還債是天經地義,但在債務的高壓之下,血案頻頻觸動公眾敏感的神經。
很多人肯定會質疑:公司法人是有限責任的。只要這些企業家或企業家履行了出資義務,就不應對公司的經營性債務承擔相關責任。然而,現實往往是殘酷的。企業債務通常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轉化為個人債務,這將對企業家未來的個人生活產生影響
一是貸款契约中的“無限連帶責任”條款。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貸款。大多數貸款契约,儘管表面上是借給公司的,但往往要求企業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等待資金的企業家來說,他們只能接受。如果他們成功了,他們將和平共處。如果他們的生意失敗,那將是一個無底洞。
“無限連帶責任”的典型案例是錘子科技創始人羅永浩。退出錘子科技後,他簽訂了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債務超過3億。在一部紀錄片中,老羅透露,“有一段時間,錢很困難,薪水還不起,債主幾乎被樓房包圍,他曾經想過自殺”,現在老羅正在做好直播工作,計畫用一年半時間還清債務。需要提醒的是,並不是每一個企業家都像老羅一樣有才華和幸運。
二是投資協定中的“反賭回購”條款。許多初創企業都會尋找風險投資來幫助他們快速成長。實際上,風險投資的錢並不那麼容易拿。在其投資協定中,它經常會添加“押注回購”條款。也就是說,如果創業者在一定時期內未能達到一定的目標(如“成功上市”),就需要以一定的收益率回購風險投資的股權。像上面的貸款一樣,創業的成功將是幸福的。否則,企業家將面臨巨大的債務負擔。
“回購”條款的典型案例是兩天前刷屏的“最差企業家”。郭樹清是一名企業家,在2015年被投資者驅逐出公司5年。2018年,他被要求承擔3800萬元的回購義務,理由是公司沒有上市,賭博失敗。更有甚者,對方“直接起訴並扣押了我名下的銀行卡和房地產,企圖侵吞我的全部個人財產,為其投資失敗買單”
在這種情況下,最大的疏忽是郭某在離開企業時沒有及時簽訂附加協定,解除“回購”條款。然而,從對方的訴訟和查封凍結行為可以看出,資本對落選企業家冷淡。
三是公司的“人格否認”制度。如果前兩種方式是管理層的“不平等”條約,企業家自身也可能存在一些違規行為,包括濫用股東權利、肆意挪用公司資金等。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這種情況構成了公司的“人格否認”,企業家需要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成功企業家和企業家的成功,鮮花和掌聲,卻看不到債務的失敗,如在冰上行走。事實上,經營的成敗受宏觀環境、行業發展、企業管理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從創新和勇氣的角度看,失敗者與成功者一樣偉大,有理由得到更寬大的對待。個人破產制度為這些人提供了恢復正常生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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