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營商 市民受惠 2008年9月11日
【明報專訊】購物時,別以為有錢便等同有選擇,你可曾想過,商品由商家提供,價錢也是由商家釐定的。市場上要有不同商家提供不同的貨品,消費者才可因應自己的需要選購。加上「有競爭才有進步」,不同牌子間的競爭也會促使公司精益求精,提高產品質素吸引消費者。因此,一個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對消費者很重要。
香港一直實行自由經濟政策,政府不會干預市場價格,因此公司可以自由釐定價格,這也是市場競爭的一部分。但問題來了,試想想﹕若企業為了牟利,私下互相協定控制價錢或供求,防止其他對手和自己競爭;或某行業為防止內部競爭而私下協定,結果會怎樣?除了市場上出現不公外,消費者的選擇也會受到影響。
■知多點
消委會無調查檢控權
消費者委員會是本港關心消費者權益的非牟利機構,《消費者委員會條例》限定消委會職能為蒐集貨品資訊;接收並處理消費者委員會的投訴,向他們提供意見;鼓勵商業及專業團體制訂工作守則等,但沒有法定權力調查企業的運作及索取內部資訊。因此,在維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方面,消委會只能監察價格,提供定價指引,但其職能並不包括調查各企業是否聯手操控價格,或涉及其他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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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行為就是防止或削弱競爭的協議或一致的行動。文件指出以下4項是「較嚴重」的反競爭行為。
1. 合謀操縱價格(情境1)
2. 串通投標(情境2)
3. 分配市場(情境3)
4. 設立銷售及生產限額(情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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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市場那麼小,商家不需要超大型的努力,就可以「稱霸」了……受苦的當然是香港市民……
所以只希望這種規例能夠被好好地執行,同時被大部分的商家們接受,而不是拼命的找機會「出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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