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振豪﹕以保護之名——政府理解性事的邏輯 2008年10月22日
【明報專訊】近日政府終於公布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文件,蘇錦樑副局長不斷重申「今次諮詢不作任何前設」,但世界上存在不含任何前設的諮詢嗎?或許,是次諮詢可能沒有加上新的前設,但政府對性事的態度,卻一直是有許多前設的,有些還非常荒謬。
性愛即淫褻 裸體即不雅
現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當中最顯眼的前設,就是對性的態度。任何書刊照片只要內容包含描述性愛,便可能被劃為淫褻及不雅,判斷的標準主要視乎有多露骨,而非內容是否包含性別平等意識或鼓吹迷思等等。結果是,一些在意識上包含強姦迷思(rape myth)的電影(如指被強暴的女性最後會感到愉悅)只要鏡頭遮掩得宜,很可能只是二級,但一對好端端的夫妻大大方方地魚水交歡,卻可能被劃為三級。
由此可知,政府和一些支持加強管制的論者,其實都抱持某種本質論(essentialism),就是:性愛即淫褻,裸體即不雅。內容是否惡意貶低某一性別?有否加深歧視或鼓吹迷思?要「飛帶」查看成人影片的審裁員哪能顧及這些問題?性的問題被無限放大,支持他們這種本質論的理據無非是: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物品荼毒。
色情物品會荼毒青少年嗎?答案往往已成為討論淫審機制時不證自明的前提,彷彿不需要討論。問題是我們誰人沒有在成年前看過AV?當中又有誰因此被荼毒了?如果認為色情物品必然會荼毒青少年,便請提供令人信服的研究和證據。如果沒有,政府便不能完全無視青少年接收性資訊的權利。最重要的是,如果青少年連裸體都不能看,我們還談什麼性教育?這真是保護青少年嗎?還是損害青少年接收性資訊的權利?
在政府和一些仁人君子的眼中,青少年好像真的只是一張白紙,不會思考也沒有分析能力。香港的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已比內地的14歲為高),觀看成人資訊卻竟要待到18歲。學校沒有空間教,法例又禁止,將性事弄得如斯神秘,好吧,如果青少年的確對性事無知容易受人誤導,那又是什麼政策造成的?
無獨有偶,本月底諮詢期完結的性罪犯名冊建議,同樣以「保護青少年」之名推銷邏輯不通的法例。文件建議為阻止戀童癖患者利用其職位侵犯兒童,將應徵者的性罪行紀錄告知僱主或家長。建議看來很合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啊,誰人會反對?
不過建議中羅列的「性罪行」,卻竟包括「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等等與戀童無關的法例。即使是似乎較為相關的「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也難免令人納悶,觸犯此法便等如是戀童癖患者嗎?如果犯者不過是年長一兩歲的青少年呢?其實,一個人是否有戀童癖以至侵犯兒童的傾向,至少應交由心理學家作評估,而不是由該人有什麼刑事紀錄而決定。現在諮詢文件中的邏輯,無異於認定犯了傷人罪的人必然有暴力傾向,這說得通嗎?
由此可知,此建議不過是以「保護青少年」之名,對性罪犯行二次懲罰之實,同時加強了社會的性恐慌。為了維護所謂道德禮教標準,諮詢文件內連小學生都明白的邏輯錯亂,似乎都可以不顧了。在香港這個性壓抑的社會,真是什麼怪事都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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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香港的淫審處是多年來大力推行不良性教育的先鋒人物……沒有問題的性行為的待遇,比起不應鼓勵的性行為,後者只要在鏡頭上做點手腳,竟然更有可能「通關」……當然歸根究底可能是比起進行「什麼是應該、什麼是不應該」的道德審判,他們寧願扮腦殘,用物理上的元素(看得見什麼器官)來避免爭執……淫審處的裁決不時鬧出國際笑話,大概源於香港人那種極度的「政治冷感」潛意識。為了逃避應當要做的判斷,結果以腦殘行為終結……
已經不只一次懷疑,香港政府口中的「和諧」,難不成是讓有識之士忙於批評這類雷死人不填命但又不是極度關乎民生大事的建議和議題,讓大家沒時間去想些更有用的東西……比如說,怎麼樣才能令香港有一個良好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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