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法查迷債並不可怕 可完善金融基建增信心 2008年11月8日
【明報專訊】立法會成立小組調查雷曼迷債事件,政府與銀行公會近日積極游說議員勿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條例)。不過,我們認為,迷債事件所暴露的銀行營運和監管漏洞,必須好好總結經驗教訓,而且透過立會小組引用特權條例調查此事,既有公信力,亦可弄清問題之所在,然後對症下藥,完善香港的金融基建。這樣一來,應不會削弱本港的金融中心地位,反而可以增加投資者及存戶對銀行與監管機構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只有如此,才能彰顯公義,令蒙受了損失的客戶得回一個公道。
立會據特權法調查
乃法治最高體現
政府和銀行公會不想立會小組引用特權條例的理據,主要有下列兩點。首先是妨礙銀行處理雷曼事主的回購、賠償事宜;其次,他們擔憂傳召銀行家到立會接受質詢,是開了壞先例,外國銀行會質疑香港是否仍以法治為依據,甚至可能要重新評估香港的政治風險,不利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這兩點其實理據薄弱。銀行知道銷售手法有問題,於理不合,甚至於法也有值得斟酌之處,銀行才願意回購,並與一些迷債事主和解,因此現在銀行的做法,很大程度在保護一己名聲,說立會調查會妨礙進程,只是推搪之詞。另外,立會引用特權條例調查迷債真相,是本港法治的最高體現,目的在於建立一個更公平、公正和健康的營商環境,我們認為只會增強外間對本港法治的信心和信賴,有利於鞏固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至於銀行家被傳召到國會作供,並非沒有先例,雷曼兄弟爆煲之後,其行政總裁富爾德(Richard Fuld)就被傳召到美國國會一個委員會作供。
證監會金管局查自己
無公信力
雖然政府強調證監會和金管局,已經分別就迷債事件展開調查,我們認為這兩個機構的調查並不足夠。首先,證諸過往經驗,這兩個機構的調查發現和結果,不會全部公開,顯然未能滿足社會對增加透明度的要求。其次,今次調查勢必要涉及這兩個機構在事件中是否有過失的問題。由他們「自己查自己」,明顯存在利益衝突,他日公布的所謂調查結果,也難有公信力。
第三,當年的「一業兩管」設計,被認為是導致迷債充斥的原因之一。事實上,現在證監會和金管局的調查,仍然是各自為政。例如關於銀行是否以不當手法銷售迷債,現在是先由金管局查明,認為成案之後,轉交證監會處理,證監會收到個案之後,要「從上而下」重查一遍。這種架脇疊屋的調查法,說明證監會和金管局都是以一己角度處事,漠視整體大局。
因此,我們認為,立法會是調查迷債事件的最理想機構,因為立法會在事件中屬第三者,最沒有利益衝突,應可相對地客觀去審視有關的證據,也最能得到公泷的信任。
雷曼所發行迷債系列,源自美國,但是這些所謂創新金融產品,在歐美國家,只會賣給機構投資者,不會賣給小投資者。在亞洲,新加坡和本港的小投資者最受影響。雷曼透過傳統銀行賣迷債給存款客戶,已經長達5年,就算在雷曼出事之前的今年中,迷債系列仍有在本港發行,總共吸去了約170億元資金,其中新加坡只有約 2000名受害者,本港則有數以萬計的人受害。
雷曼迷債從包裝、銷售到監管等環節,其間起碼牽涉雷曼與評級機構的關係、雷曼與分銷銀行的關係、銀行如何要求員工推銷迷債給全無投資經驗的客戶、監管機構為何視若無睹等,我們同意其間會涉及一些交易和商業秘密。正因為這樣,就需要立會小組引用特權條例,傳召相關人等和取得所需文件,才有可能查出真相,否則有關機構根本不會披露。
揭開錯綜複雜關係
無特權法難成事
例如,據專家指出,迷債銷售文件中表示以AAA 評級的證券抵押,而給予投資者的指引稱AAA評級代表3年內破產機會為0.09%,然而,信貸風險方面的權威Dareel Duffie早已指出,若相關證券為CDO (債務抵押證券),風險最少高出10 倍以上,反映該類產品不應以一般評級準則看待,即使看了銷售文件的風險披露也不一定明白真正的風險。既然風險如此高,迷債為何會得到AAA評級?死抱以「披露為主」原則進行監察的證監會,為何沒有察覺?立會小組若可以引用特權條例的權力,知道真相的機會肯定會大很多。
至於銷售雷曼迷債的 19家銀行,為何會賣高風險金融產品給一些跟了他們數十年的老客戶,致使他們可能損失畢生積蓄,陷他們於「臨老過唔到世」的徬徨險境,一直使人無法理解。如果銀行不知道風險所在,賣迷債給客戶,銀行也是受害者,則銀行就無必要阻止立會小組引用特權條例來調查。因此,究竟是什麼巨大誘因,催動銀行要求職員哄騙無辜的老客戶?是豐厚誘人的佣金?還是有其他更大利益,相信只有借助特權條例,才有機會知道真相。
至於銀行員工接到怎樣的指令去銷售迷債?他們遭到怎樣的壓力?金管局為何對銀行的不當銷售手法未及時制止?這些問題,都需要答案。
立會小組縱使可以引用特權條例,證諸過去的表現,相信立法會議員在運用有關權力時,會小心而負責任,另外他們使用權力方面,會受到公泷和社會整體監督,因此,擔心所謂商業秘密會「揚到通街都係」,純屬臆測,毫無根據。
還事主社會一個公道
制度自我完善良機
至於政府,近期一再宣揚10年前亞洲金融風暴之後,本港在金融基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本港在應對這次金融海嘯更有把握。這些努力值得肯定。迷債毒害了大批投資者,整體社會承受了結果,真相大白不但還迷債事主一個公道,也是還整體社會一個公道。另外,這次事件已經引起國際關注本港金融和銀行體制的監察是否完善,把事件攤在陽光下,然後謀求改善之法,可以增加外間對本港金融和銀行體制的信心。
因此,讓雷曼迷債真相大白,是本港金融基建自我完善的良機,處理得大公無私、光明磊落,同時從中汲取教訓,切實改善,會贏得外間的肯定和尊重。容許立法會運用特權法例查迷債事件,是構建和鞏固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機遇,而非家醜外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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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格式是我弄上去的。最近不少人反對用特權法查案,終於有人說出到底要查什麼,來解釋為什麼要用上這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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