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祖兒涉違約英皇遭索償
600萬任化妝品代言人 公開稱不用粉底 2008年1月10日
【明報專訊】歌星容祖兒以逾600萬元酬金出任化妝品公司「Colour Zone」的內地代言人4年,被指在合約期內,她替~H2O+產品拍攝的廣告照片刊登在內地雜誌,又於上海一個環保公開活動中提議娛樂圈中人不要使用化妝品等;「Colour Zone」指容的行為嚴重影響產品的宣傳,令其蒙受損失,日前入稟高院,控告容的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違約。
容祖兒經理人霍汶希向記者表示,事實上有關~H2O+廣告刊出時,容與~H2O+的合約早已完結。她坦言旗下藝人均全力配合廣告商:「大陸地方咁大,我好難控制。」
歌星陳慧琳經理人鍾珍獲悉事件,認為容在公開活動中只是支持環保,並無刻意抹黑代言產品。
原訴公司Colour Zone Commercial Offshore de Macau Limitada,由新加坡上巿公司Beauty China Holdings Ltd.持有。
入稟狀指原訴公司於05年12月為化妝品牌「CharmingLady」,找來被告公司英皇娛樂(香港)旗下藝人容祖兒任產品的內地代言人,以300萬元酬勞簽約兩年,在內地展開宣傳。至去年8月,原告與被告公司續約,另加310萬元酬金,合約有效至2010年3月。
雜誌刊登其他產品廣告照
根據入稟狀,合約訂明,若容祖兒在內地以外地方接拍化妝品和護膚類廣告,不得在發布區域內播放,否則會被視為嚴重違約,而英皇娛樂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
合約亦指容祖兒要盡力以其行為及言論,提高原告產品的形象,並要在適當的時間及地點,使用原訴公司的化妝品。
但原訴公司發現容祖兒為~H2O+的產品「控油光采精華」拍攝廣告,於內地雜誌《美容新地》2006年9月號刊登,原訴公司指出,顧客或會因而誤以為容祖兒是~H2O+的代言人。
原訴公司又指出,容祖兒去年8月23日在上海出席一項環保活動時,公開表示認同韓國一歌星組合不使用化妝品,又指化妝品含有很多化學物質又不環保;容續指她不會用粉底,更提出若娛樂圈中人停止使用化妝品,會是一件好事。
原訴公司指容身為代言人,卻如此「唱反調」,嚴重危及原告產品的銷量,並於06年10月發電郵向英皇投訴,但被告否認違約,故現興訟索償。
【入稟編號:HCA41/08】
經理人﹕收錢做代言人 要放下自我 2008年1月10日
【明報專訊】市面上很多護膚化妝品、金飾珠寶、食肆甚至生髮水的品牌,都會聘用明星作產品或服務的代言人,以作招徠,雖然酬金吸引,但藝人並非單靠知名度就能賺取這些代言人酬金。有資深經理人坦言,當代言人也要抱專業的態度,她表示:「別人給你這麼多錢是要做廣告,不是做自己,所以要放低自我。」
在娛樂圈內工作逾10年、旗下有多名藝人的經理人,將代言人工作的辛酸娓娓道來:「有藝人一日出席四五個宣傳活動,我們唯有爭取時間在車上做Briefing(簡介),由朝Brief到晚,又用紙仔寫低『貼士』,好似藝人幾時要講產品全名,幾時要讚個產品等。」
該經理人又指出,要經常想辦法減輕藝人工作量,如事先取得產品宣傳活動的問題及「分答案」,然後考慮藝人應否回答某些問題。她強調,藝人一般專注於經營形象,經理人則負責預備工作。
配合產品 需說「無傷大雅」謊言
她坦言,藝人為各類不同產品宣傳,儼如角色扮演︰「別人給你這麼多錢是要做廣告,不是做自己,所以要放低自我。」有時為配合產品路線,藝人亦要說些無傷大雅的謊言。她認為代言人應對工作有專業態度︰「至少要有記性。」亦有公司會要求藝人「讀稿」宣傳產品。
至於代言人酬金,陳慧琳經理人鍾珍表示,「一線」藝人擔任化妝品代言人,獲得每年約150萬元的酬勞屬正常。但她亦認同,代言人的薪酬「因人而異」,藝人與經理人公司拆帳的比例亦各有不同︰「有新人覺得公司肯捧佢,讓公司抽多些佣也無所謂。」她指出,有新人入行首5年,會被公司抽取七成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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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簽了合約,所以合約人就有法律責任知情不報,眼白白看著萬千少女身體受害、人類下一代生育過程受污染?合約可以叫人奉旨繼續破壞地球?到底是合約精神在前,還是公眾利益在前?法律是為了公眾利益存在,還是有錢人存在的?
「無傷大雅」,嘿!之後10年「多出」的畸形兒和不育男女,所造成的醫療負擔,到時看看由誰來負擔。越有錢就要越有責任,這就是權責相承的公平社會,也是唯一可以長久持續發展的和平社會形態。
容祖兒,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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